错转工程质保金给前合同签订人拒不返还能成立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元(2025)川08民终12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司财务错将应退给实际施工人的工程质保金转给了此前签订合同但未实际施工的主体,收款方以自己是实际施工人为由拒不返还的,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8民终1266号生效判决分析:不当得利的构成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遭受损失、获利没有合法依据、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设工程领域的工程质保金属于实际施工人所有,收款方仅以在施工资料上签字主张自己是实际施工人,但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垫资、实际组织施工、参与工程款结算的,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其收取质保金没有合法依据,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当向受损方返还全部款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旺苍某有限公司就同一饮水工程项目,先后与张某、李某签订两份内容完全一致的建设合同,李某实际垫资30万元完成施工,某公司也将除质保金外的全部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李某。2024年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将应退给李某的43037.42元质保金转入张某账户,张某主张自己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有权收取该款项,拒不返还,某公司遂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张某是否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其收取43037.42元质保金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观点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核心标准为是否实际垫资、组织施工并参与工程款结算,张某仅能证明其在施工资料上签字,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垫资、合伙施工的事实,结合案涉工程全部进度款均支付给李某、备案合同载明的委托代理人为李某的事实,不能认定张某为实际施工人,其收取案涉款项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张某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旺苍某有限公司款项43037.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6元由张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8民终1266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财务人员对外转账前,务必核对清楚收款方身份、款项对应事由,建立双重复核机制,避免操作失误引发不必要的诉讼纠纷,若不慎错转款项,第一时间与收款方协商返还,协商不成的及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避免款项被转移导致后续执行不能。
- 建设工程领域参与施工的主体,应当留存好所有与施工相关的证据,包括垫资凭证、施工合同、工程款收付记录、施工管理沟通记录等,仅在施工资料上签字不足以证实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相关权利时需承担举证责任。
- 发包单位应当避免就同一工程签订多份内容冲突的合同,若需更换施工主体,应当及时签订原合同解除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划分,从源头减少纠纷隐患。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