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未开具发票发包方能不能拒付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广元(2025)川08民终12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方未开具工程款发票,发包方能否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应当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还是以双方对账时间为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8民终129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开具工程款发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随义务,与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主给付义务不具有对等性,除非合同明确约定“施工方不开具发票发包方有权拒付工程款”,否则发包方不得仅以未开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其次,工程款利息应当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发包方因自身怠于履行对账、结算义务导致付款时间延后的,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延后利息起算时间。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真实案例
叶某借用四川某有限公司资质,承包重庆某有限公司发包的广元某市政I标段劳务工程,2019年4月12日双方完成工程结算,2019年4月21日案涉工程验收合格,2024年9月27日双方核对已付工程款,确认重庆某有限公司尚欠1237102.10元工程款未付。一审法院判决重庆某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及对应利息,重庆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施工方未开具发票、双方2024年才完成对账,不应支付利息且利息起算时间错误。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不得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事由,发包方怠于对账的不利后果不应由施工方承担,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8民终1296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作为实际施工人,即使存在借用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就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同时要注意留存施工、结算、验收的全部书面证据,避免后续维权举证困难;
2、作为发包方,若希望将开具发票作为付款前提,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方未开具对应金额发票的,发包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工程款”,仅以行业惯例或合同未明确约定的附随义务抗辩拒付工程款,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完成结算后,发包方应当及时核对已付款、确认应扣款,不得怠于履行结算义务,否则不仅需要支付工程款本金,还需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