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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项目管理人员属于农民工吗?能要求总包先行清偿工资?征和律所结合广元(2025)川08民终13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项目中从事现场管理、考勤工作的农村户籍劳务人员,是否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农民工范畴?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需要对分包/转包环节产生的欠付劳务费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8民终1300号生效判决分析:

  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农民工的定义仅限定为「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并未将从事管理岗位的人员排除在外,只要是农村户籍、为项目提供劳动的人员,无论从事一线体力劳动还是现场管理工作,均属于该条例的保护对象。
  2.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先行清偿义务是法定责任,该责任不以总包与分包单位完成结算为前提,也不因分包主体的身份认定而免除,总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实际欠付劳务费的主体追偿。

法律依据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四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新案例

四川某建设公司是广元某土建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王某对接该项目劳务收尾工作,雇请农村户籍的张某从事现场管理、考勤工作,约定工资为300元/天。2025年1月王某向张某出具欠付工资77000元的欠条,经业主方代付后仍欠17250元未付。张某起诉要求王某、四川某建设公司支付欠付劳务费,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劳务费17250元,四川某建设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四川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张某是管理人员不属于农民工,不应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且已将劳务分包给四川某建筑公司,不应承担清偿责任。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为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属于农民工范畴,四川某建设公司作为总包单位负有法定先行清偿义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8民终1300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农民工维权无需受岗位性质限制:只要是农村户籍、为项目提供劳动的人员,无论是技术岗还是管理岗,遇到工资欠付时均有权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主张权利,也可向住建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
  2. 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强化工资支付监管:总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拨付工资资金,监督分包单位落实工资代发要求,避免因分包单位欠薪承担先行清偿责任;若实际承担了清偿责任,要及时留存凭证向欠付主体追偿。
  3. 劳务人员要注意留存证据:提供劳务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劳务协议、工资标准约定、考勤记录、欠付凭证、沟通记录等材料,作为后续维权的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