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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班组工人受伤后能否认定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广元(2025)川08民终1406号案例实务解读

导读:在工厂、加工车间、建筑施工等场景中,很多劳动者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通过熟人介绍进场,以“班组”“计件”“按产品结算”的方式工作。一旦发生受伤事故,劳动者通常会先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再进一步申请工伤认定。那么,计件班组工人受伤后,只要干的是公司业务,就一定能认定劳动关系吗?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川08民终1406号生效判决进行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计件班组工人受伤后,能否仅凭“在公司场地干活、工作属于公司业务、公司曾支付过报酬”认定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在于:李某虽然通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进入公司从事压料工作,工作内容也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并且受伤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向其转账部分费用;但其工作模式呈现出班组自行分工、计件结算、自行安排小工、缺少考勤和规章制度管理等特点。法院最终没有支持李某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8民终1406号生效判决分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并不是看单一因素,而是要综合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

通俗地说,法院通常会重点看三个问题:

  • 公司是否管人: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公司考勤、请假、奖惩、岗位安排、入职离职等管理制度;
  • 公司是否直接发工资:报酬是公司按月、按岗位、按考勤向个人发放,还是按照班组成果、产品数量质量统一结算;
  • 劳动者是否嵌入公司组织:劳动者是否像公司员工一样接受日常管理,还是以相对独立的班组方式完成工作成果。

在本案中,法院认可李某从事的压料工作属于某公司业务范围,但认为这并不足以单独证明劳动关系成立。原因在于:李某与邹某组成班组,共同使用机器、换班压料;班组内部自行协商工作时间与分工;报酬按产品数量和质量结算后先支付给班组成员,再由班组内部分配;李某还自行聘请小工并支付报酬。法院据此认为,某公司没有直接对李某进行考勤、安排具体任务或适用公司规章制度进行日常劳动管理,双方缺乏紧密的人身依附和管理从属关系。

因此,征和律所认为,本案的裁判要点不是“计件工一定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提醒当事人: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核心证据必须围绕“公司对个人的直接管理”来组织,而不能只证明自己确实在公司干过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一、基本事实

2024年8月24日,李某经朋友介绍,通过广元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安排,进入该公司与邹某共同从事压料工作。李某与邹某作为一个班组共同使用一台机器,二人换班工作。工作时,二人需各自聘请小工协助完成压料工作。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报酬采取计件方式,即某公司按照班组每月生产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结算,通常支付给邹某,再由邹某与李某平均分配,并由二人分别向各自聘请的小工支付报酬。之后,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住院,并申请确认其与某公司自2024年8月24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法院将争议焦点归纳为:李某与某公司之间自2024年8月24日起至今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三、法院观点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实劳动关系的确立,应结合双方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因素综合判断。

法院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 工作内容方面:李某从事的压料工作虽然属于某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 工作管理方面:李某与邹某作为班组,自行协商工作时间与分工,共同对工作成果负责;某公司未直接对李某进行考勤,也未直接安排具体工作任务;
  • 小工管理方面:李某在工作中自行聘请小工协助,并向小工支付报酬;
  • 报酬支付方面:工资系通过计件和产品验收方式结算,体现的是班组产出价值,而非基于劳动时间或公司考勤形成的固定工资;
  • 合意基础方面:李某未能证明双方就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等劳动合同核心事项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四、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李某与广元某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8民终1406号
  •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 案件类型: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对于没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尤其是计件工、临时工、班组工、熟人介绍进场人员,如果发生受伤、欠薪、社保等争议,不能只保存“我在现场干活”的证据,还要尽量收集能够证明公司直接管理个人的证据。

征和律所建议重点留存以下材料:

  • 入职或用工安排证据:招聘信息、入职登记表、工作证、工牌、岗位安排通知、负责人安排进场的聊天记录;
  • 考勤管理证据:打卡记录、排班表、请假审批、加班通知、迟到早退处罚记录;
  • 规章制度适用证据:安全培训签到、员工手册签收、公司群通知、奖惩通报、会议记录;
  • 工资支付证据:工资条、银行流水、微信转账备注、工资表、按月结算记录,尤其要区分“公司直接向个人发工资”还是“班组内部再分配”;
  • 工作指挥证据:由公司管理人员直接安排每日任务、验收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聊天记录或录音;
  • 受伤事故证据:事故经过说明、现场照片、报警或就医记录、工友证言、公司垫付医疗费的转账说明等。

对于企业而言,征和律师事务所也提示:如果确实使用劳动者,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完善考勤和安全管理;如果是承揽、外包、班组合作等非劳动关系模式,也应通过书面协议、结算方式、现场管理边界等明确双方关系,避免实际管理方式与合同名称不一致,导致后续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并不意味着“计件工资”“班组结算”必然排除劳动关系。若劳动者能够证明其接受公司直接考勤、直接指挥、直接奖惩,工资虽按件计算但由公司直接发放,且工作持续稳定地嵌入公司生产组织,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关键,始终是证据能否体现劳动关系的从属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