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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负责人以职务行为为由拒付劳务报酬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广元(2025)川08民终141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后对方主张自己是履行职务行为、拒绝支付劳务报酬,劳务提供方有权要求对方个人承担付款责任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8民终1419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劳务结算、付款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需结合劳务起始时间、工作内容与项目范围的匹配度、工资发放主体、结算形式四个核心要素判断:若劳务提供时间早于对方取得项目职务的时间、工作内容不属于项目施工范围、工资由对方个人账户发放且未纳入项目工资台账、结算仅有对方个人签字无公司盖章的,不属于职务行为,劳务提供方有权要求对方个人支付欠付的劳务报酬。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0年9月起,李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提供建筑技术咨询、项目成本分析等服务,陈某从2020年9月起每月用个人账户向李某发放固定工资7500元,累计转账10.5万元。2022年12月1日,双方就云南墨江、大理两个项目的劳务报酬、报销款等进行结算,共同签署结算明细确认欠付李某合计136074.50元,结算后陈某仅通过总包代付、个人转账等方式支付55170元,尚欠80904.50元未付。

陈某辩称自己是案涉项目的劳务经理,发放工资、办理结算均是履行职务行为,应当由劳务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开始提供劳务的时间早于陈某取得项目负责人职务的时间,李某提供的咨询服务不属于案涉项目水电安装的施工范围,陈某个人账户发放的工资未纳入项目工资台账,结算明细也无任何劳务公司盖章,因此认定陈某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关系,判决陈某向李某支付欠付的80904.50元及相应利息,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8民终1419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提供劳务前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雇佣主体是个人还是公司,若对方主张代表公司雇佣,要求对方出示公司出具的授权文件,避免后续出现主体推诿的情况;
  2. 劳务履行过程中注意留存工作成果交付记录、与雇佣方的沟通记录、收款凭证,核实付款账户是个人账户还是公司账户,固定双方劳务关系的证据;
  3. 若对方以职务行为为由拒付报酬,可第一时间向其主张的所属公司核实雇佣关系、结算情况,若公司未予认可的,可直接起诉要求对方个人承担付款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