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约定从开发商通知交房起算物业费,无证据能要到收房前物业费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元(2025)川08民终157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从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起算,物业公司无法举证开发商已向业主通知交房的,能否主张业主支付实际收房前的物业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8民终1578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物业费从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起算,物业公司主张该条款适用的,必须举证证明开发商确实已向特定业主履行了交房通知义务,且通知时间明确;如果物业公司无法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的,物业费起算时间将以业主实际收房、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的时间为准,业主无需承担收房前的物业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费按照约定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广元市某乙物业公司2021年12月即进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4年9月19日与业主鲁某签订《某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明确约定物业费从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起算,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逾期需按日支付违约金。后物业公司起诉要求鲁某支付2022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的物业费合计5886元及违约金,鲁某经传唤未到庭应诉。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开发商通知鲁某交房的具体时间,仅能证明双方2024年9月19日签订物业协议的事实,因此判决鲁某仅需支付2024年9月19日至2025年6月20日的物业费1256.85元及对应违约金。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案涉小区2021年底具备交房条件,无法证明开发商已向鲁某通知2022年1月收房,最终广元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8民终1578号
-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物业公司而言,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时,应当明确要求业主签字确认已知晓开发商通知的交房时间,同时留存开发商向业主发送交房通知的短信、快递、电话录音等原始凭证,避免后续主张物业费时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催缴物业费时,也应当书面确认业主认可的物业费起算节点,固定相关证据。
- 对业主而言,收房时需明确核对物业费起算时间,如果存在开发商逾期交房、房屋质量问题整改等情况,应当留存好相关沟通记录、书面凭证,避免承担非因自身原因导致的逾期收房期间的物业费;如果收到物业公司催缴通知,也应当积极应诉抗辩,避免缺席判决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