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境外杀猪盘诈骗又出借银行卡跑分,量刑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广元(2025)川08刑终11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参与境外电信诈骗集团实施“杀猪盘”诈骗,同时出借银行卡用于跑分,如何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诈骗罪从犯的量刑应当考量哪些因素?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8刑终115号生效判决分析:
- 帮信罪的“主观明知”不依赖于行为人自认,司法机关会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获利情况、行为模式、是否规避调查等因素综合推定。本案中侯某作为具备正常社会阅历的成年人,在全民反诈宣传期为获取报酬出借银行卡用于“跑分”,事后为逃避调查注销银行卡,足以推定其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存在明知,构成帮信罪。
- 电信诈骗集团从犯的量刑需结合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时间、违法所得数额、与诈骗结果的关联度、退赃退赔情况等综合考量,不能仅以诈骗金额一刀切。本案一审未充分考量侯某作为底层业务员的从属地位、参与度等情节,二审依法对诈骗罪量刑予以调整。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二)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第十二条: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5月,侯某为获取3万元报酬,将名下2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用于“跑分”,期间账户流水合计827万余元,其中94万余元为已查证的涉诈资金,侯某获利后注销了涉案银行卡。同年6月侯某偷渡至缅甸,加入当地“杀猪盘”电信诈骗集团担任底层组员,以网络交友诱导被害人到虚假投资平台充值,共骗取3名被害人资金合计157万余元,个人获取提成38万元。
争议焦点:侯某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对侯某诈骗罪的量刑是否适当?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结合侯某的认知能力、出借银行卡获利、事后注销银行卡规避调查的行为,足以认定其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存在明知,帮信罪罪名成立;但侯某作为诈骗集团底层业务员,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一审未充分考量其地位作用、参与程度等情节,诈骗罪量刑不当,依法予以调整。
裁判结果:维持一审关于帮信罪定罪量刑、追缴违法所得的判项,撤销一审诈骗罪量刑部分,改判侯某诈骗罪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8刑终115号
- 案由: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7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切勿因贪图小利出租、出借、出售本人银行卡、电话卡,当前反诈宣传已全面覆盖,正常成年人对“跑分”“刷流水”的违法性普遍具备认知能力,即便当事人辩解不明知,司法机关也会结合行为特征推定主观明知,极易构成帮信罪甚至诈骗罪共犯。
- 若不慎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应当第一时间主动投案、全额退赃退赔,争取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司法机关会结合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危害后果予以从轻量刑。
- 涉嫌电信网络诈骗、帮信罪等刑事犯罪的,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针对主观明知、犯罪地位、量刑情节等核心问题提出辩护意见,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