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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中途退伙完成清算后后续终止还需三人分摊亏损吗?征和律所结合遂宁(2025)川09民终117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经营期间有合伙人中途退伙,且三方已就退伙事宜完成结算、结清所有款项,后续合伙整体终止清算时,是否还需要将已退伙的合伙人纳入清算范围、由三人共同分摊经营亏损?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9民终1170号生效判决解答:合伙人中途退伙时已经全体合伙人共同结算,明确退伙款金额且已实际支付完毕的,退伙人的合伙人身份即终止,其与合伙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结清,后续合伙整体终止清算时,无需再将已退伙人纳入清算范围,仅需在剩余合伙人之间按照约定的份额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即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真实案例

唐某与蒲某约定合伙经营装饰装修业务,各占50%合伙份额。2022年2月案外人骆某加入合伙,2023年6月骆某提出退伙,三方共同结算确认应向骆某支付工资3000元、退伙款21000元,该结算内容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唐某也已实际向骆某付清全部款项。2024年案涉合伙项目终止,唐某与蒲某就清算事宜产生争议,蒲某主张骆某参与合伙期间的亏损应当由三人共同分摊,要求按照三人标准重新清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骆某退伙时已完成独立结算,其合伙人身份已经终止,与后续合伙经营及清算无关,最终认定案涉合伙亏损仅需由唐某、蒲某按各50%比例分摊,判决蒲某向唐某支付合伙清算款20629.02元,二审驳回蒲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9民终1170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8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合伙人中途退伙时务必签订书面退伙协议,明确结算金额、退伙后权利义务终止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清算产生争议;若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诉讼方式确认退伙结算效力,留存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证据。
  • 合伙经营期间所有收支凭证、合同、聊天记录等材料需妥善留存,一旦产生清算纠纷,若双方均不申请司法审计,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收支金额,举证不能的一方将承担不利后果。
  • 合伙份额比例、利润亏损分担规则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避免出现纠纷时无据可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