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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期限没到就不用担责?股东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征和律所结合遂宁(2025)川09民终120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股东私下将货币出资变更为知识产权出资,能否以此对抗债权人拒绝承担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9民终1208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虽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存在两类法定例外情形出资义务将加速到期: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二是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决议延长出资期限的。其次,股东变更出资方式属于工商公示信息,债权人对公示的出资方式享有信赖利益,股东在债务确认后未修改章程就将货币出资变更为知识产权出资,本质是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该变更行为不对债权人发生效力,债权人仍有权要求股东按原出资方式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最新案例

四川某某公司1与四川某某公司2、某某建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四川某某公司2、某某建工公司应向四川某某公司1赔付损失199.2万元及利息。因二公司未履行义务,四川某某公司1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4年11月以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四川某某公司1申请追加四川某某公司2股东杨某、李某为被执行人,经查二人认缴出资合计10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66年6月,实缴出资均为0元,杨某在债务确认后将自己名下的专利权变更至四川某某公司2名下,主张已完成520万元出资义务。一审法院裁定追加二人为被执行人,二人不服提起上诉。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四川某某公司2已被终本,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杨某变更出资方式未修改公司章程,且专利权转移发生在债务确认后,不能排除逃废债务的恶意,损害了债权人的信赖利益,不能视为完成出资,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某、李某需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9民终1208号
  • 案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 审理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8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债权人而言,如遇债务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本的,应第一时间调取公司工商内档核实股东出资情况,符合出资加速到期情形的,及时向法院申请追加未实缴股东为被执行人,扩大偿债主体范围,提高债权实现概率。
  2. 对公司股东而言,切勿认为认缴出资期限长就无需承担责任,一旦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终本的情况,出资义务会直接加速到期;也不要通过变更非货币出资、恶意转让股权等方式逃避出资义务,此类行为不仅无法免责,还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股东权利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3. 若被错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需在收到追加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同时搜集公司仍有可供执行财产、自身已完成出资义务等相关证据,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