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纸变更未做签证能否按实际造价结算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遂宁(2025)川09民终12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图纸与签订合同时的参考图纸参数不一致,未办理书面变更签证的,承包人能否突破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要求按实际施工内容的鉴定造价结算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9民终1216号生效判决解答:此种情况下除非承包人能够同时举证证明三个要件:1、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固定单价确实是基于旧图纸的参数核算得出;2、实际施工图纸变更系发包人明确要求;3、承包人已就变更事项向发包人提出过签证申请且发包人同意变更,否则人民法院将严格遵循“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结算工程款,不会采信承包人单方申请的定额造价鉴定结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真实案例
2023年4月,四川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基坑支护施工合同》,约定抗滑桩单价1420元/米、冠梁单价650元/米,工程量按实际收方结算,同时明确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变更需履行签证手续,否则对方有权拒绝追认。
施工完成后,某甲公司主张签订合同时某乙公司提供的是桩径1米的参考图纸,实际施工时被要求按桩径1.2米的图纸施工,双方未签订变更协议,遂起诉要求按司法鉴定的定额造价结算工程款,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某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合同签订时的约定单价是基于桩径1米的图纸核算,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就图纸变更事项向某乙公司申请过签证,不符合突破合同约定单价的法定条件,最终判决按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结算,驳回某甲公司要求按鉴定造价结算的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9民终1216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施工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前,务必要求发包方提供加盖公章的正式施工图纸作为合同附件留存,明确约定的单价是基于该图纸的参数核算,避免后续就单价核算基础产生争议;
- 2、施工过程中遇到图纸变更、工程量调整的,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签证申请,要求发包方、监理方签字盖章确认,不要轻信发包方“先施工后补签证”的口头承诺;
- 3、若发包方以赶工期为由拒绝当场办理签证的,要留存好双方沟通变更事项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工作函件等证据,同时定期发函催告发包方补办签证手续,避免后续举证不能;
- 4、诉讼前不要盲目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若合同已明确约定固定单价,人民法院大概率不会采纳按定额计算的鉴定结论,反而会产生不必要的鉴定费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