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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书面合伙协议能认定合伙关系成立吗?征和律所结合遂宁(2025)川09民终125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仅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共同参与项目管理的事实,能否认定合伙关系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9民终1257号生效判决分析: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合伙关系必须以书面协议为成立前提,只要双方满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伙核心特征,即便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共同管理项目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合意的,法院可以依法认定合伙关系成立。本案中周某与李某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共同垫资、共同对接发包方、共同对账、共同支配工程款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合伙的本质特征,因此法院认定合伙关系成立合法合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李某借用四川某某公司资质承接成都某项目消防水系统劳务分包工程,邀请周某共同参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项目推进过程中,二人共同对接发包方、共同垫支项目费用、共同核对收支明细、共同管理现场施工、共同安排工程款支付,四川某某公司仅配合走账、代发工资,未实际参与项目管理。后李某拒绝与周某对账结算,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合伙关系,一审法院支持周某诉请后,李某与四川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周某与李某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能否认定双方就案涉项目存在合伙关系。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李某系借用资质的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并非四川某某公司普通员工;其次周某参与项目对接、垫资、对账、支配工程款等行为明显超出普通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合伙合意。

裁判结果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周某与李某在案涉消防工程劳务分包项目中存在合伙关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9民终1257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个人合伙建议尽量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比例、利润分配规则、亏损承担方式、入伙退伙条件、事务执行权限等核心内容,从源头避免后续纠纷。
  2. 若因特殊情况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参与方要注意留存共同出资凭证、合伙事务沟通记录、共同对账凭证、共同管理项目的相关证据,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举证不能。
  3. 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义承接工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关分包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且存在工程款无法正常结算、质量责任承担等多重风险,建议施工主体合规承接工程项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