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质量不合格却使用三年才起诉,合同解除后能要求全额退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遂宁(2025)川09民终125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定制化工业设备采购合同履行中,卖方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约定,买方未及时主张退货、更换而是断续使用多年后诉请解除合同全额退款,该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9民终1258号生效判决分析:若卖方交付的设备长期无法稳定运行、未通过合同约定的最终验收,确实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有权诉请解除合同;但买方在明知设备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情况下,未及时行使要求更换、退货的法定权利,反而断续使用设备长达三年才主张解除合同,属于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情形,法院不会支持全额退款的诉请,会结合设备使用情况、损耗程度、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减少退款金额,已交付设备一般会判定归买方所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四川某某公司向江苏某某公司采购工业半导体生产设备,合同总价款480万元,双方明确约定设备需调试合格后由四川某某公司出具验收合格书。四川某某公司支付102万货款后,江苏某某公司交付三台核心设备,设备交付后多次调试仍无法稳定运行,双方持续沟通整改但始终未通过最终验收。四川某某公司在设备交付后断续边修边用长达三年,直至2025年才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江苏某某公司反诉要求四川某某公司支付全部货款378万元。
争议焦点
1.案涉合同性质是买卖合同还是定作合同;2.案涉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3.买方诉请全额退款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观点
首先认定江苏某某公司交付的设备未通过最终验收、无法长期正常使用构成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解除;但四川某某公司在明知设备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情况下,未及时主张退货、更换,反而断续使用三年才起诉,存在未及时止损导致损失扩大的过错,无权主张全额退款。
裁判结果
二审改判维持合同解除及驳回江苏某某公司反诉请求的判项,撤销一审全额退款判项,改判江苏某某公司退还货款42万元,支付违约金15万、律师费2.5万,案涉设备归四川某某公司所有。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9民终1258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企业采购工业设备尤其是定制化设备时,若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验收标准,应当第一时间以书面方式向卖方提出异议,固定质量问题证据,及时选择要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退货,避免长期使用设备导致后续维权时被认定为存在过错,无法主张全额退款; 第二,双方就设备质量产生争议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固定质量问题的核心证据,避免后续诉讼中举证不力; 第三,对于定作性质的定制化设备,因其具有专属属性,买方在解除合同时更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设备因时间过长丧失返还价值,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