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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以个人名义签工程分包合同被挂靠方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遂宁(2025)川09民终130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挂靠施工场景下,挂靠人以个人名义与下游分包方签订施工合同的,被挂靠方是否需要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9民终1302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一二审裁判结果出现差异的核心在于对表见代理是否成立的认定。二审法院明确裁判规则:若挂靠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明确载明挂靠人为一方主体,且下游分包方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挂靠人具有被挂靠方授权的,不构成表见代理,被挂靠方无需承担付款责任,仅由签约的挂靠人个人承担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最新案例

蒲某挂靠四川某某公司1承接遂宁某某项目外装工程,2023年7月25日四川某某公司1与遂宁某某公司1签订金额为10万元的《劳务分包合同》(实为过账使用,未实际履行),载明蒲某为项目施工负责人。2023年8月19日,蒲某以个人名义与遂宁某某公司1签订《铝单板安装承包合同》,约定将案涉外墙铝单板安装工程分包给遂宁某某公司1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确认尚欠工程款571200.4元,遂宁某某公司1起诉要求四川某某公司1、蒲某等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蒲某构成表见代理,判决四川某某公司1承担付款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铝单板安装承包合同》明确载明蒲某为合同一方主体,遂宁某某公司1明知签约相对方为蒲某个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蒲某具有四川某某公司1的授权,不构成表见代理,改判由蒲某个人承担全部付款责任,驳回遂宁某某公司1对四川某某公司1的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9民终1302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下游施工方: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时,务必明确合同相对方主体身份,若对方主张其代表施工企业签约的,应当要求其出具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在合同上加盖企业公章,避免仅与个人签署合同导致后续维权困难;付款、沟通等环节尽量与企业对公账户、企业授权人员对接,留存好能够证明合同相对方为企业的相关证据。
  2. 对于被挂靠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挂靠项目管理制度,明确挂靠人对外签约的权限,对外出具的授权文件应当明确授权范围、期限;针对仅用于过账、开票的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仅用于财务走账,不具备实际履行效力”,避免被认定为实际履行的合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3. 对于挂靠人:应当诚信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个人签约为由逃避付款责任,否则不仅需要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逾期履行的还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