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民事纠纷 > 约定第三方付款后再付钱,收款方怠于要账能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吗?征和律所结合遂宁(2025)川09民终1311号案例实务解读

约定第三方付款后再付钱,收款方怠于要账能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吗?征和律所结合遂宁(2025)川09民终13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三方结算约定“承租方付清款项后再付剩余租赁费”,如果收款方怠于向承租方主张到期债权,付款条件是否视为已成就?主张现金借款抵扣欠款的,举证责任由哪一方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9民终1311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针对欠款抵扣的争议,主张存在现金交易抵扣债务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无法提供借条、取款凭证、沟通记录等有效证据证明现金交易真实存在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二,针对附条件付款的争议,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如果付款方在第三方付款期限届满后长期怠于主张到期债权,无正当理由不通过诉讼、协商等方式催收款项,就属于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的情形,应当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付款方需按照结算金额足额支付欠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真实案例

杨某挂靠某某公司对外出租施工电梯,2022年10月杨某、某某公司、某某公司1三方签订《施工电梯结算清单》,确认扣除各项费用后杨某应收剩余租赁费150038元,同时约定“该笔款项由承租方根据合同付清后付清”。某某公司主张结算清单中列明的已付190000元包含15万元现金借款,2022年10月之后的三笔转账合计143500元是支付150038元的欠款,且承租方尚未付清款项,因此付款条件未成就。一审法院采信某某公司主张仅判决支付38元,杨某不服提起上诉。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某某公司无法举证证明15万元现金借款真实存在,2022年10月之后的转账附言均标注为“代付租金”,与190000元代付款的约定吻合,不属于支付150038元欠款的款项;同时某某公司与承租方约定的付款期限早已届满,其长期怠于主张债权,属于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某公司向杨某支付租赁费150038元及对应资金占用利息,一、二审诉讼费均由某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9民终1311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结算协议时应当明确已付款的构成、付款条件、付款时间,避免模糊表述引发后续争议,涉及附第三方付款条件的,建议同时约定付款方主张债权的期限,超过期限未主张的视为付款条件成就。 2. 涉及现金交易抵扣债务的,应当留存借条、取款凭证、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完整证据,避免后续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3. 遇到付款方以“第三方未付款”为由长期拖欠款项的,债权人可以收集付款方怠于主张债权的证据,向法院起诉主张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