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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认为物业收公共区域停车费属侵权能否要求返还?征和律所结合遂宁(2025)川09民终13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业主以小区业委会成立不合法、未经过业主授权为由,主张物业公司收取小区公共区域停车费的行为构成侵权,要求停止收费并返还已交纳费用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9民终1313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侵权行为的构成需满足行为人存在过错、侵害了他人合法民事权益、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是基于与业委会签订的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属于合同约定的收费范畴,不构成侵权。其次,即便业委会由业主自发组成,只要物业服务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且物业公司已经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合同备案仅为程序性要求,不影响合同效力。业主仅以业委会无合法资质、未获得业主授权为由拒绝交纳停车费或者要求返还已交费用的,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唐某林系四川省遂宁市某小区业主,四川某某物业公司自2018年起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3年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汽车车位服务费360元/年,用于补充小区物业费过低导致的运营开支不足。2024年唐某林购车后停放于小区公共区域,双方因收费发生纠纷,经社区、派出所调解,唐某林交纳了2024年11月至2025年11月的停车服务费360元。后唐某林以业委会系居民自发组成、无合法主体资格、未获得业主授权为由,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返还停车费并赔偿其维权支出。

争议焦点: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返还停车服务费。

法院观点:首先,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系基于合同约定,停车管理费属于纯粹经济利益范畴,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益范围,物业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其次案涉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有业委会盖章,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同备案仅为程序性要求,不影响合同效力,对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唐某林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业委会成立程序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一审驳回唐某林全部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9民终1313号
  •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业主如果认为业委会成立程序不合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应当通过召集业主大会决议撤销相关决定,或者另行起诉确认合同无效,而非直接拒绝交纳相关物业服务费用,否则可能面临违约、被起诉的风险。 2. 小区公共区域停车费的收益在扣除物业公司合理管理成本后,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定期公示停车费的收支明细,若物业公司拒不公示的,业主可向住建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维权。 3. 遇到物业收费纠纷时,业主应当注意留存缴费凭证、沟通记录、物业未履行服务义务的相关证据,不要采取拒交全部物业费、阻碍小区管理等对抗方式,避免产生额外的违约金、诉讼费等损失,扩大自身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