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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施工中承包方擅自停工能否解除合同?征和律所结合遂宁(2025)川09民终133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以发包方未足额借支工人工资为由擅自停工,发包方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委托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无相反证据能否被采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9民终1337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若双方签订的建房合同明确约定承包方为包工包料,发包方无借支工人工资的合同义务,承包方仅以此为由擅自停工、处置工地剩余建材,且经发包方催告后仍拒绝复工的,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发包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其次,法院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若当事人无充分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结论的,法院应当予以采信;若合同未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的计付规则,且承包方未举证证明该类费用实际产生的,法院对该部分费用主张可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最新案例

2025年2月,四川省遂宁市的段某与唐某签订《修房协议书》,约定唐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段某修建农村住宅,单价1350元/㎡,段某预付10万元材料款,后续材料款不足再行支付。合同签订后段某先后向唐某支付了14万元款项,唐某施工过程中以合同约定价格过低、段某未足额兑现借支6万元工人工资的口头承诺为由擅自停工,还将工地剩余的钢筋、水泥等建材自行处置,经段某多次催告仍拒绝复工。

段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工程款,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进行造价鉴定,认定已完工程造价为109614.7元,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修房协议书》,唐某退还段某32885.3元。唐某不服上诉,主张停工系段某违约导致、鉴定意见认定造价过低、一审程序违法,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唐某擅自停工且处置建材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鉴定意见合法有效,一审程序无瑕疵,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9民终1337号
  • 案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农村建房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承包方式、付款节点、工期要求、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不要随意作出口头承诺,所有变更约定都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无据可依。
  2. 施工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当优先协商解决,承包方不要擅自停工、处置工地建材,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为根本违约,不仅需要退还多收的工程款,还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发包方损失。
  3. 若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及时提交充分的相反证据,也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仅单方主张鉴定金额过低无证据佐证的,法院不会采信该异议。
  4. 农村建房施工的承包方报价时应当把人工费、材料费、必要的安全防护成本等全部核算到单价中,若没有实际产生税费、规费的,法院通常不会单独支持该部分费用主张,避免因报价漏项产生亏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