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书面合伙协议仅靠微信聊天能结算吗?征和律所结合遂宁(2025)川09民终13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经营未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对合伙收支、结算金额各执一词时,合伙过程中形成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法院认定结算的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9民终1387号生效判决解答:如微信聊天记录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且是负责合伙账目的一方主动向其他合伙人通报的账目信息,其他合伙人未及时提出异议的,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推翻聊天记录内容的情况下,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合伙结算的合法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真实案例
黎某、何某、赵某三人达成口头合伙协议,挂靠某某公司承包案涉工程,约定黎某与案外人戴某共同占30%合伙份额、负责出资,何某占40%份额、负责管账对接手续,赵某占30%份额、负责现场管理,合伙收益优先退还黎某出资本金后再按份额分配利润。
合伙期间何某多次在合伙微信群、私人聊天中通报剩余本金金额、账户收支、待收尾款等信息。后双方就剩余未付本金、利润分配产生纠纷,何某主张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不实,要求按其单方统计的总营收、总支出核算,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统计的收支得到全体合伙人认可,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就合伙负责人领取工资达成过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作为管账合伙人主动通报的微信账目信息对其具有约束力,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作为结算依据,最终判决确认三方存在合伙关系,何某向黎某支付剩余本金及利润共计251296.8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9民终1387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合伙经营务必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比例、利润分配规则、亏损承担方式、合伙事务分工、退伙结算流程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产生举证困难;
- 合伙过程中的账目通报、收支确认要留痕,合伙人对通报的账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视为对账目内容的认可;
- 涉及合伙结算、收支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群沟通内容要妥善留存,不要随意删除,涉及大额结算的可通过公证方式固定证据,避免后期证据灭失;
- 如合伙人因负责合伙事务主张劳务报酬的,应当提前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报酬标准、支付方式,仅以自身承担部分合伙工作主张工资的,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