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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欠付租金拒不腾退出租人移栽苗木要赔吗?征和律所结合遂宁(2025)川09民终144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拖欠租金、拒不腾退土地,出租人自行移栽承租人种植的苗木,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9民终1440号生效判决解答:该种情形下出租人移栽苗木的行为属于合理自助行为,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出租人已多次书面催告承租人腾退、给予了合理履行期限,承租人拒不履行的前提下,出租人为避免土地闲置损失扩大、代为履行腾退义务的移栽行为具有合法性;其次出租人在移栽过程中没有明显不当操作,移栽后也及时通知了承租人领取苗木,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侵权过错;承租人因自身不作为导致的苗木管护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真实案例

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2015年承租射洪市某村村民60余亩土地种植苗木,约定租期至2020年11月10日。租期届满后,某农业公司长期拖欠租金,也未腾退土地、移栽苗木,村民先后两次书面催告其限期腾退,某农业公司收到通知后仍未履行义务。2022年6月某村村委会组织村民将案涉8.88亩土地上的苗木移栽至其他地块,同时通知某农业公司3日内将苗木移走,逾期损失自负。

某农业公司随后起诉要求税某某等10名村民、某村村委会赔偿苗木损失141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某农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村民移栽苗木是为避免土地闲置损失扩大的合法自助行为,已尽到合理通知义务,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于2026年1月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9民终1440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土地出租方而言,遇到承租人欠付租金、到期不腾退的情况,应当优先通过书面方式(EMS、微信、张贴公告等)催告承租人履行义务,留存催告证据,给予合理的履行期限;确需自行处置地上附着物的,建议提前通过公证方式固定财物现状,处置后及时通知对方领取财物,避免被主张侵权责任。
  2. 对承租企业而言,租赁合同到期后不续租的,应当及时履行腾退义务,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处置地上财物的,要主动与出租方协商延期方案,不要故意拖延履行;企业的合同义务不会因法定代表人个人受到刑事处罚而免除,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的应当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处理,避免因自身不作为产生额外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