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调绩效指标90%员工完不成主动辞职能要补偿金吗?征和律所结合内江(2025)川10民终135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调整绩效考核方案,绝大多数劳动者无法完成产能指标,且未依法履行民主协商程序,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动离职的,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0民终1359号生效判决分析: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定额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且制度内容需具备合理性,不得滥用用工自主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中,公司调整后的2025版绩效考核方案连续两月仅6%-10%左右的员工能够完成产能指标,明显超出正常劳动者的合理劳动负荷,缺乏基本合理性;其次,公司主张员工已签字认可考核方案,但所提交的签到表以小字体标注“无异议”内容,未明确告知考核方案的具体规则、指标标准,也未给予劳动者合理的异议及协商期,且劳动者在宣导当日即明确提出异议,后续多次沟通未果,足以证明公司未依法履行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法定义务,该绩效考核方案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自身劳动权益提出离职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被迫离职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童某于2015年6月29日入职深圳某某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担任客服一职,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5年3月,公司开始执行《产险客服中心绩效考核(基本法)2025版》,大幅提升产能考核指标:2025年3月童某所在部门98名员工中仅6名完成指标,达成率仅6.12%;2025年4月部门66名员工中仅7名完成指标,达成率仅10.61%,童某的绩效奖金较此前出现大幅下滑。童某在考核方案宣导当日即对指标合理性提出明确异议,后续多次与公司领导沟通未果后,于2025年4月以公司劳动定额不合理、未平等协商调整劳动报酬事项为由提出离职,随后向内江市东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支持童某的请求后,公司不服提起一审、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
公司制定的2025版绩效考核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童某主动离职是否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绩效考核方案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属于应当经民主协商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范畴。公司提交的签到表以小字体标注“已完成基本法考核方案宣导且无异议”,未明确载明“基本法”即为2025版绩效考核方案,也未明确告知考核指标、薪酬规则等核心内容,且未给予劳动者合理的异议期,结合童某后续多次提出异议的证据,足以认定公司未依法履行平等协商的法定义务,考核方案的制定程序违法。其次,案涉考核方案连续两月仅不足11%的员工能够完成产能指标,明显超出正常劳动者的合理劳动负荷,缺乏合理性,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童某据此提出离职属于被迫离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深圳某某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童某支付经济补偿金87006.3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0民终1359号
-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劳动者的提示:遇到用人单位不合理调整绩效考核、单方降薪等情形时,切勿随意签署含有“无异议”“已知晓并同意”等内容的文件,需第一时间通过书面、工作群、邮件等可留痕的方式明确提出异议;注意固定绩效考核指标不合理的相关证据,如部门考核完成率公示、同岗位同事的绩效数据、与公司管理人员的沟通记录等;若因上述情形被迫离职,需在离职通知中明确载明离职原因是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避免因未明确事由导致后续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
- 对用人单位的提示:制定或修改绩效考核、薪酬制度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务必严格履行法定民主程序:先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留存讨论签到表、意见征集记录、会议纪要等材料,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最终方案;制度内容需具备合理性,结合行业平均水平、岗位实际情况设置考核指标,避免出现绝大多数劳动者无法完成的不合理定额;宣导制度时需明确告知全部核心内容,给予劳动者合理的异议期,不得通过小字隐藏条款、强制签到等方式规避协商义务,否则制度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进而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法律责任。
- 本案中劳动者关于加班费的请求未得到支持,主要原因是其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且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工时超出法定标准,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需注意收集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工作记录等完整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