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纠纷中自认的利润能否反悔?征和律所结合内江(2025)川10民终155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认的利润金额、垫资事实,事后能否无正当理由反悔要求重新认定?主张额外垫资、现金付款的事实需要满足什么举证标准才能被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0民终1551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合法有效的合伙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签字确认的垫资款金额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其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於己不利的事实作出的自认,除非能证明存在受胁迫、重大误解等法定情形且经对方同意,否则不得随意撤销;第三,当事人主张存在额外垫资、现金付款等事实的,应当提供对应的付款凭证、支出票据等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卢某承包内江市东兴区多个村镇的农村改厕工程后,与林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案涉工程由两人合包,卢某资金欠缺由林某暂时垫付,所有款项下放后先支付垫付款,利润双方各半。协议签订后林某履行了垫资义务,工程完工后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双方对垫资款金额、已付款金额、利润金额产生争议,林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核心争议焦点为:1.林某垫付的投资款数额是多少;2.卢某已经支付给林某的投资款数额是多少;3.林某应当分配的利润数额是多少。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卢某在“林总共垫付145989”后签名,视为对垫资款金额的确认,无相反证据不予推翻;卢某主张另行垫资8万元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不予支持;卢某一审中自认案涉三个项目利润合计47700元,二审主张某某和村无利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自认存在胁迫、重大误解情形,其撤销自认的请求不成立。
裁判结果
驳回卢某上诉,维持原判,卢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某合伙款89839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0民终1551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个人合伙开展项目前一定要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垫资方式、利润分配规则、结算流程、退伙条件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无据可依;
- 合伙过程中所有垫资、支出、收入都要留存书面凭证,双方对账后及时签字确认,款项往来优先选择银行、微信等可追溯的转账方式,尽量避免大额现金交易;
- 诉讼过程中要谨慎陈述案件事实,对没有证据支撑的主张不要随意作出自认,否则一旦作出对己不利的自认,没有法定情形无法撤销,将直接影响案件裁判结果;
- 如果合伙人之间就结算产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应当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或证据灭失导致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