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到期后以出租人未退押金为由拒不腾房要承担违约责任吗?征和律所结合内江(2025)川10民终15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能否以出租人未退还押金、房屋系危房为由拒绝腾退房屋,是否需要承担逾期腾房的房屋占用费及违约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0民终1563号生效判决分析:承租人以上述理由拒绝腾房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具体认定规则如下: 1. 承租人主张出租人收取押金需承担举证责任,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押金缴纳事实的,主张无法成立;即便押金确实缴纳,租赁关系中承租人腾退并完成房屋交接属于先履行义务,承租人未完成交接的,出租人有权拒绝退还押金,承租人不享有后履行抗辩权。 2. 房屋是否属于危房需由法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正式意见,承租人仅以出租人通知中提及危房为由主张房屋无使用价值的,无事实依据,且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一直正常使用房屋,租赁到期后持续占用的,理应支付房屋占用费。 3. 出租人已在租赁到期前明确通知不再续租,承租人逾期未完成房屋交接手续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新案例
罗某森自1998年起承租中国铁路成都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车务段所有、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案涉商铺,2023年三方续签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至2024年6月30日,年租金31800元,租赁期满承租人逾期腾退的按日租金2倍支付违约金。2024年4月出租人发出《房屋回收通知书》明确到期不再续租,要求罗某森2024年6月30日前腾退。 租期届满后罗某森以出租人未退还押金、案涉房屋系危房为由拒绝腾退,也未与出租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出租人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罗某森限期腾退房屋,按62.47元/天标准支付2024年7月1日起至腾退之日的房屋占用费,并按一年期LPR的2倍支付违约金。罗某森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罗某森未提供证据证明出租人收取押金、也未完成房屋交接手续,其拒腾房屋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0民终1563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如无续约合意,应当及时腾空房屋并与出租人完成交接手续,包括房屋验收、钥匙移交、费用结算等,仅自行腾空房屋未告知出租人也未办理交接的,仍会被认定为占用房屋,需承担占用费。 2. 承租人缴纳租赁押金后应当妥善保管押金支付凭证、收据等材料,租赁期满完成交接后可要求出租人退还押金,出租人拒不退还的可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切勿以拒不腾房的方式对抗,否则反而需要承担高额的违约责任。 3. 如认为出租房屋属于危房影响使用的,应当及时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出具安全鉴定报告,以此作为主张减免租金、解除合同的依据,仅凭出租人通知中的表述无法证明房屋属于危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