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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保金逾期利息起算是否需要预留7天履行期?征和律所结合内江(2025)川10民终163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明确约定质保期满无质量异议即付款的,债务人能否单方主张额外预留7天履行准备期,延后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0民终1631号生效判决解答: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若建设工程合同对质保金的付款时间约定明确、无歧义,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双方未就付款宽限期作出约定的,债务人无权单方主张预留履行准备期,逾期付款利息应当自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的,约定的付款时间即为应付工程款时间。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3月,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包方)与某某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方)签订炼钢厂连铸机项目总承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合同总价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自设备验收合格次日起算12个月,质保期满无质量异议即付款。2022年6月7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4年双方对账确认欠付工程款(含质保金)共计7473793.47元。

争议焦点

发包方主张质保期满后应给予7天付款准备期,利息应从2023年6月15日起算,不同意承担2023年6月8日至6月14日的利息5376.98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对质保金付款期限的约定明确无歧义,发包方理应知悉付款时间,应当按约按时付款,其主张额外预留7天履行准备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发包方需向承包方支付欠付工程款7473793.47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6月8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0民终1631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各类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质保金等)的付款时间、付款条件,若需要预留付款宽限期的,应当明确写入合同条款,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2. 发包方在付款条件成就后,应当及时安排资金履行付款义务,若确有资金困难无法按时付款的,应当提前与承包方协商展期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避免产生逾期利息、违约金等额外成本;
  3. 承包方遇到发包方逾期付款的,应当及时留存催款记录、沟通凭证,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或提起诉讼、申请保全,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