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超付工程款利息从哪天算?征和律所结合南充(2025)川13民终37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发包人超付工程款的,超付资金的利息起算时间应当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3民终3787号生效判决分析:超付工程款的本质是承包人不当占用发包人资金,即便超付事实需要经法院审理才最终确认,但承包人自实际收到超付资金之日起就已经实际享有了该部分资金的占用利益,按照公平原则,应当从超付资金实际到账的次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而非以双方移交工作面、结算完成或判决生效之日作为起算点。本案二审法院正是依据发包人最后一笔超付工程款的到账时间,将利息起算点从一审认定的2023年12月29日调整为2022年2月16日,充分保障了发包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最新案例
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广安某某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塑钢门窗、百叶制作安装及材料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公司承接案涉项目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明确了工期、付款节点、违约责任等条款。施工过程中甲公司累计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079818.22元,但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工,双方于2023年12月29日签订《工作面移交验收单》解除合同,对已施工工程量进行确认。
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乙公司已完工工程造价为603125.44元,扣减未撕膜费用28403.77元后,乙公司实际应得工程款为574721.67元,甲公司超付工程款505097元。一审判决超付利息从2023年12月29日起算,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甲公司最后一笔超付工程款的到账时间为2022年2月15日,遂改判利息从2022年2月16日起算,同时维持了一审关于撕膜费用、违约金的认定。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3民终3787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已完工程量验收结果支付工程款,避免提前超额支付,增加后续追偿的时间成本和举证难度;
- 若确实存在超付工程款的情况,应当留存好全部付款凭证、转账记录、工程量核算单据,在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时,可以要求对方从超付资金实际到账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无需等待双方结算或判决作出之日;
-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附加施工费用(如本案撕膜费、半成品保护费等),应当提前和施工方协商确定单价标准,留存书面确认记录,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