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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中承包人未履行撕膜义务能否扣减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南充(2025)川13民终378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约定完成撕膜等附属施工义务,发包人额外支出的相关费用能否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超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点应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3民终378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撕膜属于门窗安装工程承包人的法定及约定义务,案涉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需承担成品保护、竣工验收配套等全部施工责任,撕膜系门窗安装交付的必要环节,承包人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发包人额外支出的施工成本,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其次,超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点不以法院判决确认超付事实的时间为唯一标准,若有证据证明发包人最后一次付款时已客观存在超付情形的,利息可从最后一次付款的次日起算,符合公平原则及资金占用的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真实案例

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南充某小区1-8号楼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广安某某门窗有限公司,双方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包含成品保护、竣工验收配套等全部义务,工期至2022年8月31日,逾期完工需承担违约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广安某某门窗有限公司长期逾期施工,经发包人多次发函催促仍未完工,2024年11月双方签订《工作面移交验收单》确认已完工程量,协商解除合同。

一审中经司法鉴定,广安某某门窗有限公司已完工程造价为1446957.63元,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付工程款1522613.25元,超付75656元。一审判决广安某某门窗有限公司返还超付款及自2024年11月1日起算的利息,酌定其支付违约金72348元,驳回了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扣除撕膜费的诉讼请求。

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查明:撕膜系广安某某门窗有限公司应尽的合同义务,其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产生额外费用,结合证人证言酌定按5元/㎡标准扣除撕膜费68533.9元,结合发包人一审仅主张退还超付工程款128779.2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认定超付工程款利息应从发包人最后一次付款次日(2023年7月1日)起算,维持一审违约金认定标准,依法作出改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3民终3789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时,应明确列明施工全流程的义务范围,对于撕膜、现场清洁、成品保护等易被忽略的附属义务可单独约定责任条款,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2. 发现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应及时固定现场证据,包括照片、视频、工作联系函、第三方施工协议、费用支付凭证、证人证言等,便于后续主张抵扣工程款或索赔; 3. 主张超付工程款利息时,可主动举证最后一笔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无需等待法院判决确认超付事实后才主张利息,最大限度维护自身资金权益; 4.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当事人应主动提交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供法院参考调整,否则法院将结合过错程度、行业惯例、类案裁判标准酌定违约金金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