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中超付工程款利息从何时起算?征和律所结合南充(2025)川13民终379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超付工程款的,超付部分对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应当从什么时间点开始起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3民终3790号生效判决分析:超付工程款的本质是承包方无合法依据占用了发包方的资金,应当向发包方支付对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利息要从结算完成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算,但实际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发包方在支付某一笔工程款后就已经出现超付情形的,利息可从该笔超付工程款支付的次日起算,而非等到双方结算完成或裁判文书生效。本案中二审法院就纠正了一审以工作面移交日作为利息起算点的认定,改判从最后一笔超付工程款支付的次日起算利息,更符合公平原则和资金占用的客观事实。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新案例
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南充某住宅小区项目的塑钢门窗、百叶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广安某某门窗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工程竣工时间为2022年3月30日,工程款按施工节点支付。但广安某某门窗有限公司施工进度严重滞后,经发包方多次发函催促仍未按时完工,双方于2023年12月29日签署《工作面移交验收单》协商解除合同,对已施工工程量进行核对确认。
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广安某某门窗有限公司已完工工程总价款为1652152.04元,而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实际支付工程款2196434.62元,超付544283元。一审法院判决超付工程款利息从2023年12月29日(工作面移交日)起算,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利息应从最后一笔付款的次日起算。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最后两笔付款分别为2022年11月18日支付500000元、2023年3月6日支付200000元,2022年11月18日付款后就已经出现超付情形,因此改判超付工程款利息从2022年1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同时维持了撕膜费用按5元/㎡扣减、违约金86406元的认定。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3民终3790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设工程分包过程中,发包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节点、付款比例支付工程款,付款前做好已完工程量核验,避免提前超付造成资金占用损失。若已经出现超付情形,要留存好全部付款凭证、工程量核对记录,及时与承包方协商退款,协商不成的尽快起诉避免损失扩大。
- 对于合同中未单独约定单价的零星费用(如撕膜、成品保护、零星返工等),双方可以通过现场签证的方式提前明确单价和计费标准,避免后续产生争议。若未提前约定,法院通常会结合市场行情、施工难度等因素酌定费用标准。
- 主张工期违约金或者质量违约金的,要注意违约金约定过高的话法院会依法调整,建议同时收集留存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如逾期交房产生的违约金、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产生的额外支出、业主索赔凭证等),违约金主张更容易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