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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欠条备注“部分已付款待查清后扣除”,逾期举证的证据二审能采纳吗?征和律所结合南充(2025)川13民终39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欠条载明“部分已付款项未扣除,待查清后扣除”是否属于最终结算?当事人一审逾期提交的关键证据,二审能否采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3民终391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标注有“待查清后扣除”类似表述的欠条仅属于双方初步结算凭证,不具有终局性,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欠款金额的唯一依据,双方仍需核对全部交易凭证确认实际欠款金额;其次,当事人因需梳理多年交易记录等客观原因逾期举证,且该证据直接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法采信该证据,对欠款金额重新核算后作出改判。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蒋某侠长期向罗某供应装修建材,双方2020年至2024年期间存在多笔交易。2024年6月14日双方初步对账后,罗某出具金额为124990元的欠条,同时手写备注“部分已付款项未扣除,待查清后扣除”。欠条出具后罗某仅支付3000元,蒋某侠催款未果诉至法院。

一审过程中,法院要求蒋某侠于2025年10月20日前提交证据证明罗某转账并非全部抵扣本案欠条货款,蒋某侠因需梳理4年间上百笔交易的转账记录、销售单、聊天记录,于2025年10月23日才提交证据,一审法院以逾期举证为由不予采纳,仅依据罗某自认判决其支付货款4327.2元及利息。

蒋某侠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了全部交易凭证、欠条原件、通话录音等完整证据链,法院经核对确认双方总货款为234887.8元,罗某已支付114427.4元,最终改判罗某向蒋某侠支付货款120460.4元,并自2024年6月15日起按LPR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3民终3913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买卖双方结算时应当明确标注结算性质,若为终局结算需注明“双方无其他未结交易,此前所有收付款均已抵扣完毕”,避免后续对结算效力产生争议;
  • 诉讼过程中务必留意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若确因证据量多、调取困难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提交的,应当提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避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若一审因逾期举证未被采纳证据的,二审阶段可将完整证据链提交法院,只要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法院仍可采信并依法改判,当事人无需因一审举证失误放弃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