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施工约定的邻居关系协调费能否主张?征和律所结合南充(2025)川13民终394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邻居关系协调费是否属于合法债权,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发包方支付该费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3民终3942号生效判决解答:邻居关系协调费并非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本质是为了避免周边人员阻工而支付的不合法款项,违反公序良俗,无论该费用是否实际发生,都不具备合法性,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方支付该费用的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真实案例
范某某挂靠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接四川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蓝宝石综合楼工程,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范某某垫付80万元邻居关系协调费,由发包方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案涉工程2018年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双方完成结算,范某某主张发包方支付包含80万元协调费在内的欠款共计81万余元。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邻居关系协调费属于不合法款项,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对范某某该主张不予支持,仅判决发包方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10382.9元及对应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川13民终3942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1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约定“协调费”“好处费”等涉嫌违规甚至违法的费用,此类约定不仅不受法律保护,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行贿等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仅能针对工程造价范围内的合法款项,垫付相关费用时应当留存合法的支付凭证、对应合同等证据,证明费用属于工程必要、合理支出,避免因证据不足或费用不合法导致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 挂靠施工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议施工方优先取得对应施工资质承接工程,确需合作的应当完善内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降低法律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