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人隐瞒施工信息致务工者损失要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眉山(2025)川14民终16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中介未如实告知施工海拔、技术要求等核心信息,导致务工者往返产生差旅费、误工费损失,中介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4民终1601号生效判决分析:中介人负有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法定义务,若中介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仅不能主张报酬,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干某、周某某作为中介方,未如实告知司某案涉工地实际海拔、施工技术要求等核心信息,导致司某组织工人往返产生损失,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干某主张协议系受胁迫签订、周某某主张其仅为证明人不属于合同相对方,均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被法院驳回。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额。
最新案例
周某将新疆地质勘探工程劳务信息介绍给干某,干某经周某某介绍联系到司某,各方商议后由干某、周某某带领司某组织的9名工人前往新疆务工。出发前干某告知司某施工海拔不超过3600米,实际工地海拔达4200米,且施工要求的技术条件未提前告知,导致工人因高原反应、无对应技术无法施工折返。各方在新疆签订协议约定若无法施工由干某、周某某承担车旅费、误工费,后因赔偿协商不成司某起诉。
一审法院认定各方属于中介合同关系,判决干某承担35%、周某某承担25%、周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司某自行承担30%损失。干某、周某某不服上诉,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二人主张无充分证据支撑,一审责任比例划分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4民终1601号
- 案由:中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务需求方通过中介招工的,应当将施工地点、海拔、技术要求、薪资标准等核心信息完整告知中介,避免信息传递偏差引发纠纷;
- 中介方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当对信息真实性尽到审查义务,如实向委托人披露全部核心信息,不得隐瞒或虚假陈述,否则不仅无法获取报酬,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务工者通过中介找工作时,应当要求中介书面明确工作地点、条件、技术要求等核心内容,前往高海拔、高危地区务工的,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和身体检查,留存好沟通记录、费用票据等证据,发生纠纷时可依法维权;
- 当事人如存在垫付款项的情况,应当在一审阶段及时提交证据,避免因未及时举证导致无法直接抵扣,增加后续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