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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5年后产生的后续治疗费保险公司需要赔吗?征和律所结合眉山(2025)川14民终161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多年后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若属于事故损伤的延续治疗,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4民终1618号生效判决解答:只要后续治疗是交通事故所致损伤的延续,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便距离事故发生时间较长,保险公司也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主张后续治疗与事故无关的,需要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致病因素的,法院不会准许其关联性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真实案例

2014年8月16日,眉山发生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阙某燕驾驶机动车违规超车导致田某受伤,交警认定阙某燕承担全部责任,田某无责。阙某燕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保额的商业三者险。

事故造成田某颌面骨多发性骨折等重伤,2016年田某第一次起诉索赔时,明确保留了后续治疗费的诉权,法院生效判决对当时已产生的损失进行了处理。2021年至2025年期间,田某因当年事故造成的颌面骨折遗留问题,陆续前往多地医院进行后续治疗,产生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5万余元。

保险公司上诉主张田某的鼻眶筛手术、额窦炎治疗发生在事故后5年以上,与交通事故无关,要求对医疗费关联性进行鉴定。法院审理查明,田某的后续治疗均是针对当年交通事故造成的颌面骨折遗留的并发症,医疗机构也明确诊断症状与既往颅眶颌面骨折有关,保险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其他致病因素,因此不准许其鉴定申请,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田某47169.97元,肇事方赔偿自费药差额59.62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4民终1618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受害人首次起诉时如果后续治疗尚未发生,一定要明确向法院说明保留后续治疗费的诉权,不要随意放弃该项权利,避免后续无法索赔;
  2. 后续治疗过程中要完整保留所有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票据,尽量要求医生在病历中明确记载治疗与既往交通事故损伤的关联性,固定因果关系证据;
  3. 保险公司主张后续治疗与事故无关的,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其他致病因素,没有合理依据的鉴定申请受害人可以拒绝,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
  4. 如果后续治疗费用金额较大,或者对因果关系判断存在疑问,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做好证据准备,避免维权过程中受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