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将网签房屋无偿转给父亲逃债能撤销吗?征和律所结合眉山(2025)川14民终16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务人在背负债务期间,将自己名下已网签备案的房屋无偿转让给直系亲属以逃避债务,债权人是否有权行使撤销权?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后,能否以“实际出资人”为由任意撤销赠与、收回房屋以帮助子女逃债?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4民终1630号生效判决解答:针对上述问题,答案是肯定的。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在对债权人负有合法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以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处分自身财产权益,该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其次,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即便出资事实成立,赠与的标的是购房款而非房屋本身,购房款支付至开发商后,赠与行为即完成,父母不再享有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无权单方面变更房屋的权属登记,更不能以此配合子女逃避债务。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真实案例
2023年8月至9月,债务人李某先后两次向债权人杨某借款共计30万元,到期后李某未偿还借款,杨某诉至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李某偿还杨某借款本金26万余元及利息。杨某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李某早在2024年1月就将其名下已网签备案的洪雅县某小区住宅,无偿变更备案登记至其父亲李某某名下,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
杨某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李某某全额出资,赠与房屋的行为未完成,李某某有权撤销赠与,因此驳回了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主体、初始网签备案人均为李某,即便李某某的出资属实,赠与的标的是购房款而非房屋,购房款支付至开发商时赠与即已完成,李某某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李某在对杨某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无偿转让给李某某,且李某某明知李某存在债务危机仍配合变更登记,该行为已实际影响杨某的债权实现,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李某将案涉房屋无偿转让给李某某的行为,责令李某、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案涉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李某名下。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4民终1630号
-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一是债权人出借款项前应做好财产尽职调查:对于大额借款,建议核实债务人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的登记/备案信息,必要时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质押或第三方担保,降低后续执行不能的风险;如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应尽快提起诉讼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债务人名下财产。
- 二是债权人需及时行使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期限限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必须行使,自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5年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因此发现债务人转移财产后应尽快固定证据,启动诉讼程序。
- 三是债务人切勿妄图通过转移财产逃债:在债务产生后将财产无偿转让给直系亲属、关联方的,大概率会被法院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不仅转让行为会被撤销,还可能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被追究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 四是亲属间财产赠与需明确性质: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时,如出资属于借款而非赠与,一定要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并保留转账凭证,避免后续产生权属纠纷;不得在子女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以“实际出资”为由串通变更房屋权属,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逃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五是诉讼中需围绕主张充分举证:本案中债务人提出债权人系职业放贷人的抗辩,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最终未被法院采纳,因此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诉讼中都应当围绕自身主张收集、提交完整证据,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