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给出50%-95%原因力区间法院能判95%责任吗?征和律所结合眉山(2025)川14民终164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过错原因力参考区间为50%-95%时,法院能否顶格判决医疗机构承担95%的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4民终1640号生效判决分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原因力区间仅为法院裁判的参考依据,不属于强制适用的责任比例标准。法院有权在参考区间范围内,结合医疗机构的过错严重程度、患者自身是否存在基础疾病或过错、损害结果与诊疗行为的关联度等全案事实,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最终责任比例。若医疗机构存在多项重大诊疗过错,且患者术前无影响生命体征的重大基础疾病,法院顶格适用原因力区间上限判定医疗机构承担95%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最新案例
2023年11月,李某先因腰部疼痛伴活动受限到仁寿某医院就诊,行全麻下经后路椎管减压+植骨融合+钉棒内固定术,术后发生颅内感染,先后转院至成都市某人民医院、四川大学某医院抢救无效,于2023年11月30日死亡。
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四川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某医院存在术中未严密缝合硬脊膜、未履行术中异常情况告知义务、术后延误颅内感染诊断治疗等多项过错,过错与李某先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参考范围为50%-95%,同时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一审法院结合患者术前无影响生命体征的重大基础疾病等事实,酌定某医院承担95%的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费用后还需赔偿982361.02元。
某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责任比例过高,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颅内感染系医院一系列不规范诊疗行为导致,不属于正常诊疗不可预料的风险,一审法院在鉴定意见参考区间内酌定95%责任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4民终1640号
-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司法鉴定意见的原因力区间仅为裁判参考,医疗机构不能仅以区间范围主张降低责任比例,若存在多项核心诊疗过错、告知义务缺失等情形,很可能被法院适用区间上限判定责任;
- 患者一方遭遇医疗损害时,要第一时间封存并固定全部病历资料、缴费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明确因果关系及原因力,为后续索赔提供核心支撑;
-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诊疗规范,术中出现异常情况要第一时间告知患者及家属,术后出现异常症状要及时组织会诊、干预,避免因诊疗不规范、告知不到位承担高额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