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发包方明知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主张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眉山(2025)川14民终1644号案例实务解读

发包方明知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主张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眉山(2025)川14民终164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挂靠情形十分常见,如果发包方明确知晓实际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接工程,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发包方能否以施工方未足额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4民终1644号生效判决解答:第一,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发包方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明知实际施工人的挂靠身份,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有权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无需通过被挂靠企业主张权利。第二,支付工程款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义务,开具发票仅为合同附随义务,除非双方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且不存在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情形,否则发包方不能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真实案例

雷某、陈某与深圳市某建筑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二人挂靠该公司承接四川某电子科技公司发包的洪雅县洪洲电子产业园工程,二人自筹资金、自负盈亏,仅向被挂靠公司缴纳2%的管理费。施工过程中,四川某电子科技公司出具的工程联系单明确认可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实际为挂靠费,且多次直接向雷某个人账户支付工程款累计超1000万元,2025年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也直接将雷某列为合同相对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对账确认欠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合计727万余元,雷某、陈某起诉索要工程款一审被驳回,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四川某电子科技公司明确知晓挂靠事实,与雷某、陈某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且被挂靠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以未开发票拒付工程款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最终改判四川某电子科技公司直接向雷某、陈某支付欠付的工程款、质保金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4民终1644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挂靠施工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注意留存发包方明知挂靠身份的相关证据,包括工程联系单、直接向个人支付工程款的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直接将个人列为合同相对方的协议等,便于产生纠纷时直接向发包方主张权利; 2. 若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施工方应当按约定及时开具发票,避免产生付款抗辩;如果被挂靠企业出现破产、注销等情形无法开具发票,应当及时与发包方协商确定开票义务承担主体,避免影响工程款结算; 3. 发包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核实承包方的实际施工主体,若同意挂靠施工应当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产生多重诉讼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