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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后降低诉请仍拒不解除超额保全要赔吗?征和律所结合眉山(2025)川14民终165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后,上诉阶段主动降低诉讼请求金额,仍拒不申请解除超额部分保全的,是否构成保全错误?损失金额应当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4民终1651号生效判决分析:申请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但权利行使不得超出合理边界,申请人在上诉阶段明确将诉讼请求金额从350万元降低至94万余元后,明知实际主张的金额与此前保全金额差额巨大,此时申请人负有及时申请解除超额部分保全的法定注意义务,拒不解除的存在过错,应当对被申请人的资金占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最终酌定2万元赔偿金额,是综合考量过错程度、保全时长、资金占用利息标准等多因素作出的合理裁量。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新案例

2021年,眉山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洪雅某丙电力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起诉乐山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时主张修复费用暂计350万元,同时申请冻结某甲公司另案执行案款339万余元。诉讼过程中,经司法鉴定案涉工程修复费用仅为94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乙、某丙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后,某乙公司提起上诉,仅主张某甲公司支付维修费用94万余元,但某乙、某丙公司仍不申请解除超额200万余元的冻结,直至法院依某甲公司申请才解除超额部分冻结,后某乙、某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最终被生效判决驳回。某甲公司遂起诉要求某乙、某丙公司赔偿超额保全损失32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某乙、某丙公司在上诉仅主张94万余元的情况下,未及时申请解除超额部分保全,存在过错,综合酌定赔偿2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4民终1651号
  • 案由: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作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诉讼请求金额明显降低,或者有明确依据证明保全金额远超出主张范围的,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整保全范围,避免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承担超额保全的赔偿责任;
第二,作为被保全人,如果发现存在超标的保全的情况,要及时向法院提出保全异议,申请解除超额部分的冻结,同时注意留存资金被冻结期间产生的融资成本、经营损失等证据,便于后续主张赔偿;
第三,超额保全的损失认定通常以LPR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为基础,法院会结合过错程度、保全时长、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酌定,主张过高的损失金额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