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机作业致路人受伤责任怎么分?征和律所结合眉山(2025)川14民终166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挖机作业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执致过路第三人受伤,挖机操作人员和争执方各应承担多少责任?定作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4民终166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挖机操作人员与定作人之间构成承揽关系的,若定作人不存在定作、指示、选任过错,无需对作业过程中造成的第三人损害承担责任。其次,挖机操作人员作为专业作业人员,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争执时仅停机未熄火),对设备负有管控责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主动干扰挖机正常作业、引发争执的一方,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制造安全隐患,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受害人未与作业设备保持安全距离的,可适当减轻侵权人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10月3日,高某张经徐某联系,自带挖机为徐某武完成挖沟埋管等作业,作业过程中杜某华认为挖机挖到自家土地,上前与高某张争执并手持木棍对峙,过程中挖机挖斗突然转动撞伤路过的尧某珍。经鉴定尧某珍构成多处伤残,产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
法院观点:1、高某张自带挖机、以交付工作成果获取报酬,与徐某武、徐某构成承揽关系,定作人不存在选任、指示过错,无需承担责任;2、高某张作为专业操作人员,争执时仅停机未熄火,对挖机管控不力,存在较大过错,承担60%责任;3、杜某华干扰正常作业制造安全隐患,存在相应过错,承担30%责任;4、尧某珍未与作业设备保持安全距离,自身存在过错,自担10%责任。
裁判结果:判决高某张赔偿尧某珍300886元,杜某华赔偿尧某珍151443元,驳回尧某珍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4民终1669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挖机等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遇他人阻拦争执应第一时间熄火锁闭设备,避免误操作引发事故,一旦发生损害,作业人员作为设备管控方需优先承担主要责任;
- 公民认为施工侵害自身权益的,应通过协商、向主管部门投诉等合法途径维权,严禁采取干扰正常作业、肢体冲突等极端方式,否则引发损害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 定作人聘请特种作业人员时,需核查对方操作资质,明确约定作业安全责任,避免因选任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 普通群众路过施工区域时,应与作业设备保持至少3米以上安全距离,避免意外受伤,自身未尽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的,也需自担部分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