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他人侵占承包地举证不足要承担什么后果?征和律所结合眉山(2025)川14民终169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主张他人侵占自己合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举证不足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4民终1691号生效判决解答:当事人主张他人侵占自己合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就侵权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方存在侵占行为、己方存在损失以及二者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要求返还土地、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真实案例
何某红与何某国系亲兄弟,二人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后分家划分了承包地,2016年分别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各自承包地块并不相邻。2015年起二人承包地由集体统一流转给第三方经营,生产队按实际测量面积发放租金多年,何某红也多次签字领取。2025年何某红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何某国、何某侵占其名下两块承包地,要求返还土地并退还2015年至2024年的土地租金共计6830元,仲裁委支持其返还土地的请求后何某国、何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何某国、何某存在侵占行为:其主张的仲裁阶段“自认”属于断章取义,不符合自认的构成要件;村集体关于土地使用情况的陈述存在前后矛盾,且案涉土地已整体流转无法确认具体位置;租金面积差异属于测绘误差具有合理性,且何某红已签字领取租金多年视为对面积的认可。故判决驳回何某红的全部诉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4民终1691号
-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权利人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核心凭证,但如果土地已被整体流转、地块四至无法明确的,权利人还需补充提交土地划分协议、租金领取记录、地块现场照片等证据印证自己的主张,仅凭权证无法直接证明他人存在侵权行为。
- 当事人在仲裁、诉讼过程中的陈述需要结合上下文语境判断是否构成自认,单方断章取义截取的陈述内容不会被法院采信。
- 若集体土地流转时的测绘面积与承包权证登记面积存在误差,应优先向村集体、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申请核实面积差异原因,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起诉主张他人侵占往往难以获得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