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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出租方未交付土地发解除通知被拒收能解除合同要回租金吗?征和律所结合眉山(2025)川14民终17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土地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方未按约定交付租赁土地,承租方向出租方工商注册地址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被退回的,合同是否生效解除?承租方已支付的款项是否应当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4民终1711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依法成立的土地租赁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明确约定出租方负有土地交付义务的,出租方主张自身为居间人无需履行交付义务的,无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其次,承租方向出租方工商登记的注册地址、以登记法定代表人为收件人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属于合法合理的催告方式,因出租方未在注册地址实际办公导致邮件被退回的,不利后果由出租方自行承担。最后,出租方无证据证明已完成土地交付义务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出租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最新案例

2023年成都某有限公司与什邡某有限公司签订《农用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成都某公司将仁寿县黑龙滩镇的200-1000亩耕地租赁给什邡某公司种植作物,2023年9月20日前完成土地交付,什邡某公司先行支付3万元作为履约定金。合同签订后,成都某公司一直未向什邡某公司交付符合约定的土地,什邡某公司多次催告无果后,于2025年1月按照成都某公司工商注册地址、以登记法定代表人为收件人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邮件先是显示代签收,后因无人实际领取于2025年3月被退回。

什邡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成都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利息,成都某公司反诉主张自身为居间人无交付义务、谭某接收土地即视为什邡某公司已接收土地,要求什邡某公司支付租金并交付土地清单。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成都某公司无证据证明其为居间人,也无证据证明谭某系受什邡某公司委托接收土地,其未完成土地交付义务已构成违约;什邡某公司邮寄解除通知的方式合法有效,案涉合同已解除,最终判决成都某有限公司向什邡某有限公司返还3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成都某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4民终1711号
  • 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前要明确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交付标准、双方对接人员的授权范围,避免后续对是否完成交付产生争议;
  2. 向对方邮寄催告、解除类法律文书时,优先选择对方工商注册地址、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作为收件人,留存完整快递底单和物流轨迹,即便最终邮件被退回也可作为已履行通知义务的有效证据;
  3. 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的,要明确写明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转账备注要与合同约定保持一致,避免因表述不一致导致无法适用定金罚则的风险;
  4. 若主张对方工作人员、股东的行为属于代表对方的代理行为,必须要求对方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否则仅凭口头陈述很难被法院认定构成有效代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