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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就学迁出户口后未迁回是否还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征和律所结合眉山(2025)川14民终17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因上学将农村户口迁出,毕业后未迁回原籍的,还能认定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集体收益分配权益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4民终1730号生效判决解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需同时满足三项法定要件:一是户籍在或者曾经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二是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仅曾经有户籍、但户口长期未迁回、未实际参与集体生产生活、不以集体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即使家庭户有分配收益,也不能认定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害成员合法权益或者成员之间、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成员身份、收益分配等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真实案例

曾某甲1982年出生落户青神县某合作社所在地,2002年因就读大学将户口迁至学校,2005年毕业落户至眉山市东坡区城镇户籍,未迁回原籍。2019年该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成员资格确认工作,曾某甲未被纳入成员名单。曾某甲起诉称其仍以家庭承包地为主要生活来源、领取过集体收益,要求确认其具有成员资格。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甲户口迁出后长期未在集体居住,未实际参与集体生产经营,其领取的收益是家庭户内部分配所得,并非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向其个人发放,且其收入来源包含打工收入、配偶工资,并非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不符合成员资格认定条件,最终判决驳回曾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4民终1730号
  • 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临时迁出农村户口的,若计划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建议毕业后及时将户口迁回原籍,同时留存参与集体生产、履行集体义务(如投票、公益劳动等)的相关证据。
  • 2. 农村集体收益多以家庭户为单位发放,家庭内部对收益的拆分分配不代表集体经济组织认可个人的成员资格,若对成员认定结果有异议,需在公示期内书面向村集体或乡镇政府提出异议并留存凭证。
  • 3. 若已在城镇就业缴纳职工社保、长期不在集体居住、不以集体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即使户口曾在农村,也大概率无法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议提前规划自身权益保障路径。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