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民事纠纷 > 不当得利纠纷中款项转至他人账户谁来担责?征和律所结合眉山(2025)川14民终1749号案例实务解读

不当得利纠纷中款项转至他人账户谁来担责?征和律所结合眉山(2025)川14民终17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不当得利纠纷中,按照他人指示将款项转至陌生第三人账户,最终应当由谁承担返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4民终1749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纠纷的核心判断标准是看谁是与转款人直接对接的主体、谁实际从转款行为中获利、获利是否有合法依据。如果行为人以虚构的项目事由诱导转款人转款,实际将款项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即便款项未进入行为人个人账户,行为人也属于不当得利的得利人,应当承担全额返还责任;第三人如果仅是履行职务代收款项、未从中获利,也未与转款人形成任何意思联络的,无需承担返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王某根以可承揽“宜宾某厂”工程为由,告知辜某军需先交30万元定金才能拿下项目,随后将张某林的银行账户发给辜某军,辜某军按指示转款30万元后发现项目不存在,遂起诉要求王某根、杨某、易某、张某林共同返还款项及利息。经查,张某林是某乙公司财务人员,其账户用于公司经营,案涉30万元实际是王某根用于支付自己欠某乙公司的其他项目居间费,杨某、易某是某乙公司工作人员,未与辜某军有过直接沟通。

争议焦点:案涉30万元的返还责任主体是谁?

法院观点:王某根是与辜某军直接对接的主体,其以虚假的项目事由诱导辜某军转款,实际将款项用于清偿个人债务,从中获利且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杨某、易某、张某林未与辜某军形成意思联络,也未从中获利,无需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一、二审均判令王某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辜某军3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驳回辜某军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川14民终1749号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广大群众在涉及工程保证金、项目预付款等大额转款时,一定要核实清楚对方身份、项目真实性,尽量将款项转至对公账户而非陌生私人账户,转款前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款项用途、退款条件,同时留存好所有沟通记录、转款凭证。如果遭遇类似以虚假项目为由骗取款项的情况,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向法院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企业在使用员工个人账户代收公司款项时,应当出具书面的代收说明,避免员工个人被卷入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