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误工期怎么算?挂床费用能赔吗?征和律所结合宜宾(2025)川15民终35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主张的误工期、住院相关费用如何认定?保险公司以“挂床治疗”“诊断证明不客观”为由拒赔相关费用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5民终350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误工期的认定以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核心依据,只要诊断证明能够客观反映伤者伤情确实需要休养,即便伤者告知医生其有权主张误工费,也不影响诊断证明的法律效力;其次,“挂床治疗”的举证责任由主张该事实的一方承担,保险公司仅凭治疗项目可在门诊完成不能直接认定伤者挂床,需提交证据证明伤者无实际住院必要、存在无治疗记录的空挂床位情形,否则拒赔主张不会被法院支持。本案中法院最终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对210天误工期、60天住院相关费用的认定。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4年7月,万某1驾驶贵BXXX**小型客车在宜宾市南溪区某路段越实线会车时,与王某1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1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万某1负全部责任,王某1无责任。王某1受伤后住院治疗60天,出院医嘱建议休息1个月,后续4次复诊每次均出具诊断证明建议休息1个月,合计休养时长7个月。
一审法院结合住院时长和医嘱,认定误工期210天,按150元/天标准计算误工费,同时支持了60天对应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判决某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扣除垫付费用后赔偿王某149592.66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王某1与医生存在利害关系、诊断证明不客观,且2024年7月28日后王某1仅接受可门诊完成的治疗,属于挂床,要求扣减各项费用合计29160元。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王某1与医生的聊天记录能够反映其伤情确实未完全痊愈,需要持续休养,不存在诊断证明造假的情形;同时王某1的住院病历、体温单显示其无外出记录,住院期间有持续治疗记录,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挂床情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5民终3501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伤者就诊时要妥善留存所有病历、诊断证明、休息医嘱、治疗记录等材料,复诊时主动要求医生明确休养时长、护理及营养需求,即便沟通过程中提及误工费等赔偿事项也无需回避,只要伤情真实需要休养,医嘱效力不会因此被否定;
- 保险公司主张伤者挂床、诊断证明不客观的,必须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建议在理赔核查阶段及时调取伤者完整的住院病历、体温单、用药记录、查房记录等材料,仅凭主观推断提出的拒赔主张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 若伤者无法举证近三年平均收入,法院一般会参照受诉法院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或者居民服务业收入标准酌情认定误工费,当事人无需为了举证虚高收入提交不符合实际的证明材料,反而可能因证据不被采信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