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玩网红桥受伤经营者该担多少责?征和律所结合宜宾(2025)川15民终351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成年人在网红桥这类高风险游乐项目游玩受伤,经营场所经营者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投保的公众责任保险能否直接在侵权纠纷中向伤者赔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5民终3517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网红桥属于具有较高人身危险性的娱乐项目,经营者应当尽到比普通经营场所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设置物理隔离设施、配备足额专职安全员、及时制止游客危险行为等,未尽到对应义务的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次,年满12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基本安全认知能力,自身违反游玩规则、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也需要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司法实践中通常判决经营者承担60%-80%的赔偿责任,本案法院酌定游乐园承担70%责任符合裁判惯例;另外,若经营者投保了有效期内的公众责任保险,伤者起诉时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法院可以在侵权案件中一并处理保险理赔事宜,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向伤者支付理赔款,但保险合同约定的有效免责条款(如精神损害不赔、免赔率约定)应当予以适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真实案例
江安县某游乐园由李某1、黄某1、黄某2合伙经营,其网红桥项目配备1名安全员、张贴了安全警示、桥下铺设充气垫。2025年1月31日,12岁的黄某3在该网红桥游玩时跌落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各项损失合计113908.74元。游乐园在某保险公司宜宾分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覆盖事故发生时间,约定精神损害不赔、每人事故绝对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10%。一审时因游乐园提交过期保单,法院未判决保险公司担责,判令游乐园承担70%赔偿责任,扣除垫付的3000元后还需赔偿76736.12元,李某1等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审中游乐园提交有效保单,法院最终改判保险公司向黄某3直接赔付68612.51元,游乐园赔偿8123.61元,李某1等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5民终3517号
- 案由: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高风险游乐项目经营者需按规定投保足额公众责任保险,投保时仔细核对保险期间、免责条款、承保范围,妥善留存有效保单,避免诉讼时因举证不能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安全保障义务,网红桥类项目需设置物理隔离栏防止游客从侧面违规上桥,配备至少2名以上安全员维持秩序、及时制止危险行为,安全警示标识张贴在入口醒目位置,留存安全管理记录,作为事故发生后减责的证据; 3. 未成年人家长带孩子参与高风险游乐项目时,要仔细阅读安全须知,全程陪同看管,提醒孩子遵守游玩规则,若发生意外要及时留存现场视频、医疗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维权时可直接起诉经营者和保险公司,减少诉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