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不予认定交通事故时交强险还能赔吗?征和律所结合宜宾(2025)川15民终365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警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认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还能否主张交强险优先赔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5民终3652号生效判决解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文书仅属于民事证据的一种,人民法院有权对事故性质进行独立审查判断。只要事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交通事故”法定特征(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即便交警部门未予认定为交通事故,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优先赔付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真实案例
2024年11月,魏某1驾驶挂靠在宜宾某运输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停放在宜宾高速南站出口旁的公共通行斜坡区域,联系刘某1为车辆提供打黄油的维保服务。作业过程中车辆意外溜车,碾压到车底作业的刘某1,致其十级伤残。宜宾交警部门经勘查后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本次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1未对交警的不予受理通知提出异议,认定本案为一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判决保险公司仅在商业险限额内按7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刘某1上诉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事故发生在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公共道路区域,因车辆溜车意外造成损害,完全符合交通事故的法定特征,交警的认定不影响法院独立判断,最终改判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付,超出部分按60%比例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5民终3652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遇到交警部门不予认定交通事故的情况,无需过度纠结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可直接在民事诉讼中提交证据,申请法院对事故性质进行独立认定,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通行区域、因车辆相关过错或意外导致损害,大概率可被认定为交通事故,主张交强险优先赔付。
- 机动车驾驶员停靠车辆从事维保、装卸货等作业时,务必拉好手刹、做好完备的驻车制动措施,避免溜车风险,否则即使有第三方作业人员参与,驾驶员仍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车辆维保、装卸货等从业人员作业前,务必确认车辆驻车制动完全到位,不要轻信垫轮胎、挂挡等非正规制动方式,如因未核实安全情况发生损害,自身也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