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业务转包未办工商变更能否推翻工伤赔偿判决?征和律所结合广安(2025)川16民申3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司将业务转包给个人经营且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能否以“一审送达程序违法”“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再审推翻工伤赔偿判决?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6民申33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关于公告送达的合法性问题,法院采用公告送达的法定前提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只要法院已经穷尽了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仍无法联系到受送达人的,就可以合法采用公告送达。本案中一审法院先后通过工商登记地址邮寄、现场外勤送达、电话联系工商登记号码、联系实际承包人等多种方式尝试送达,均无法有效联系到涉案分公司,已符合“下落不明”的认定标准,公告送达完全合法,企业不能以“实际不在登记地址经营、业务已转包”为由主张送达程序违法。
其次,关于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问题,一方面本案已有生效劳动仲裁裁决确认了劳动者与涉案分公司的劳动关系,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再审阶段再否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即便企业将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对于承包人招用的劳动者,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仍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发包方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能以“劳动者是承包人招用、与己方无关”为由推脱责任。
综上,涉案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被法院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新案例
重庆某某快运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快运广安分公司)是重庆某某快运有限公司在广安设立的分支机构,主营快运物流业务。2023年,某某快运广安分公司将全部快运业务转包给自然人王某实际经营,但未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工商登记的营业地址、负责人等信息仍为原登记内容。
劳动者杨某于2021年入职某某快运广安分公司,月工资6000元。后杨某在工作中受伤,因赔偿协商不成,向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确认杨某与某某快运广安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该裁决生效后,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执行到部分款项。
随后杨某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要求某某快运广安分公司、重庆某某快运有限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先后通过向工商登记地址邮寄送达、现场外勤送达、电话联系工商登记预留号码等方式尝试送达诉讼文书,均未能成功;后法院联系到实际承包人王某,王某告知分公司负责人已经撤走、无有效联系方式。一审法院遂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开庭传票等文书,公告期满后某某快运广安分公司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支持了杨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
某某快运广安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一审送达程序违法、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错误、赔偿项目计算不当,并提交了《快运承包合同》及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人证言拟证明其主张。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1. 一审法院采用公告送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某某快运广安分公司以业务已转包给个人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能否成立?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一,一审法院已经穷尽了邮寄、现场送达、电话联系等多种送达方式,在确认某某快运广安分公司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缺席判决程序合法;其二,某某快运广安分公司提交的承包合同及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的劳动关系,也不足以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或认定事实错误。
最终裁判结果:驳回重庆某某快运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6民申33号
-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一、对企业经营主体的风险提示
- 业务转包需谨慎,用工责任不能免。企业将核心业务或经营权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的,即便签订了承包协议,对于承包人招用的劳动者,发包方仍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发包方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建议企业尽量选择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合作方,避免因转包承担额外的用工风险。
- 工商登记要及时更新,避免“被缺席”。企业实际经营地址变更、业务转包后不再经营、负责人变更等,一定要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确保工商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否则一旦涉诉,法院按照工商登记地址送达无法成功的,就会采用公告送达,企业很可能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缺席判决,丧失抗辩、上诉的权利,后续再通过再审程序推翻的难度极大。
- 积极应诉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无论是劳动仲裁还是法院诉讼,企业收到文书后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应诉、举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要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要在15日内上诉。如果像本案中的企业一样,因自身原因未应诉、未上诉,等判决生效后再申请再审,除非有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否则几乎不可能得到支持。
二、对劳动者的维权提示
- 入职留证是关键。劳动者入职时要注意留存好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标准的证据,一旦发生工伤或劳动纠纷,这些都是维权的核心依据。
- 转包情况下可直接找发包方追责。如果劳动者是由个人承包人招用、在承包的业务中工作受伤的,不需要纠结于和承包人的劳务关系,可以直接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主张工伤保险责任,降低维权难度。
- 用人单位失联不影响维权。如果遇到用人单位失联、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积极向法院提供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实际承包人信息等线索,协助法院完成送达;法院穷尽送达方式后会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判决后劳动者同样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本案中某某快运广安分公司还提出了赔偿项目计算标准错误的异议,但因其一审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法院根据杨某提交的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的工资标准等证据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这也提醒各类主体,无论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要重视诉讼程序权利,积极参与庭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