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课后校外坠亡家长索赔71万被驳回,学校要不要担责?征和律所结合广安(2025)川16民终18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校外自杀,家长主张学校课堂教学行为不当、管理失职,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能否得到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6民终1829号生效判决分析: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外发生的人身损害,教育机构责任纠纷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即家长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两点:一是学校存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二是该过错与学生的损害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首先学生坠亡的时间为放学后、地点为校外租住小区,不在学校的管理职责范围之内;其次法院调取的公安询问笔录证实,语文老师匿名点评作文属于正常教学活动,未使用侮辱、嘲讽性语言,发现学生情绪异常后也当庭致歉,不存在教学过错;家长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教学行为与坠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诉请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涂某乙系邻水某学校高中走读生,2023年10月9日上午第五节语文课上,语文老师匿名投屏展示涂某乙的作文,讲评纠正其中的语法错误,期间未使用侮辱性语言,且明确要求同学不得打听作者身份,发现涂某乙情绪异常后当庭致歉。当日12:10放学后涂某乙离校,12时许在其租住的校外小区坠亡,警方经调查排除刑事案件,认定无犯罪事实发生。陈某甲、涂某甲作为涂某乙父母,起诉要求学校承担70%赔偿责任,共计71万余元,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二人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邻水某学校对涂某乙校外坠亡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坠亡的时间、地点均不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老师的匿名讲评行为属于正常教学活动,未超出社会大众容忍限度,不存在过错;家长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学校教学行为与涂某乙自杀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陈某甲、涂某甲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6民终1829号
- 案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家长如认为学校教学行为不当导致孩子遭受损害,应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包括不当言论的录音/截图、孩子就医/心理诊疗记录、与学校的沟通记录等,仅靠主观推定过错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学校开展教学活动时应注意方式方法,尤其针对未成年人的负面评价尽量采取一对一沟通的方式,如发现学生情绪异常,除当场安抚外,应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同步安排心理老师跟进干预,避免极端事件发生;
- 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需要家校共同维护,家长日常应多关注孩子的情绪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沟通疏导,如确因学校过错导致孩子权益受损,可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维权方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