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中介虚报面积致合同解除能否要回定金拒付中介费?征和律所结合广安(2025)川16民终185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卖方和中介故意虚报房屋产权面积导致合同解除的,买方已支付的定金能否要求退还?中介是否还能主张居间服务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6民终1858号生效判决分析:
1. 定金返还问题:若买卖双方均对合同解除存在过错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卖方仅需退还定金本金即可,无需双倍返还。本案中卖方、中介明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仅为61.38㎡,却在合同中虚报为66㎡,存在明显过错;买方未核实不动产权证原件即签订合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卖方退还3万元定金本金,不支持双倍返还的诉求。
2. 居间服务费问题:房产中介作为专业服务机构,负有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房屋核心信息的法定义务,若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仅无权要求支付居间报酬,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中介故意虚报房屋面积,最终导致合同解除,因此法院驳回了中介主张5000元居间服务费的全部诉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均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其中一方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新案例
2025年7月13日,何某、赵某作为买方,蒋某作为受房主委托的售房代理人,岳池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中介方,三方共同签订《房地产买卖合约及居间合同》,约定购买岳池县某二手房,合同载明房屋建筑面积66㎡,总价18万元按套计价,买方当天支付定金3万元。
后买方发现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仅为61.38㎡,误差比例达7%,遂于2025年7月21日发函要求解除合同,蒋某后续也发函同意解除合同但拒绝退还定金,中介同时反诉要求买方支付5000元居间服务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蒋某退还买方定金3万元,驳回中介全部诉讼请求;蒋某、中介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2026年1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6民终1858号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普通购房者在二手房交易时,务必主动要求查看房屋不动产权证原件,仔细核实房屋面积、权属状态、抵押查封情况、是否存在继承/赠与等影响交易的核心信息,不要轻信中介口头宣传或公示信息,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自身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2. 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尽到忠实报告义务,对房屋核心信息的真实性负有审查责任,故意隐瞒或虚报信息的,不仅无法获得居间报酬,给买卖双方造成损失的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 即便二手房交易合同约定按套计价,房屋面积仍然是影响购房者决策、判断房屋性价比的核心因素,虚报面积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单方委托的事后测绘报告不能推翻签约时故意隐瞒的事实。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