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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日期模糊能否主张1000元惩罚性赔偿?征和律所结合广安(2025)川16民终214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消费者网购预包装食品时发现生产日期标注模糊不清,能否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最低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6民终2141号生效判决分析:并非所有食品标签问题都能触发惩罚性赔偿责任。只有当标签瑕疵影响食品安全、或者会对消费者造成购买误导时,消费者才能主张十倍赔偿(不足1000元按1000元算);如果仅为标签标注不规范,没有证据证明食品本身不符合安全标准,也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也没有实际危害后果的,属于标签瑕疵,不支持惩罚性赔偿诉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新案例

2025年6月,任某松在徐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开设的京东店铺购买了2罐标注净含量500克的金丝蜜枣,共支付货款14.8元。收到商品后,任某松发现商品生产日期模糊无法辨识,且实际称重(含包装)仅为440.3克、434.8克,远低于标注净含量。任某松起诉要求商家退还货款14.8元、因净含量欺诈赔偿500元、因生产日期不明赔偿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一审法院支持了退货款和500元欺诈赔偿的诉求,以生产日期标注不清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标签瑕疵为由,驳回了1000元惩罚性赔偿的诉求。任某松上诉后,二审法院查明:1. 任某松近一年在辖区内有多起网购索赔案件;2.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调查认定商家违法行为轻微且已及时纠正,未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问题,也未作出行政处罚。最终二审法院认定生产日期标注不清属于标签瑕疵,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6民终2141号
  • 案由: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消费者而言:网购食品遇到标签问题时,除了留存好购买凭证、商品实物等证据外,若要主张惩罚性赔偿,还需收集食品本身存在安全问题、或者标签问题对自己造成购买误导的相关证据,仅以标签轻微瑕疵主张1000元赔偿大概率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针对标签瑕疵的索赔诉求也不会被支持。
  • 对食品经营者而言:销售预包装食品前要严格核查标签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等核心信息,确保标签清晰可辨识,收到消费者投诉后要第一时间排查整改,避免因小问题引发纠纷;如果遇到恶意索赔,可主动提供商品合格证明、整改记录等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