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单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因甲方延误工期致钢材大涨能否调差?征和律所结合雅安(2025)川18民终10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固定单价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甲方迟延交付作业面导致工期延误,钢材等主材价格大幅上涨超出约定风险幅度,承包方能否主张材料调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8民终1096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即便合同明确约定固定单价、价格不作调整,若因甲方单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主材价格上涨超出3%的合理风险幅度,继续履行原价格条款显失公平的,承包方有权主张材料调差;其次,双方就调差事宜的微信、邮件沟通、文件往来等,若能体现双方就调差达成合意,即便未签订正式书面补充协议,也可视为对原合同价款条款的合法变更;第三,调差标准优先参考项目财评价对应的官方信息价差额,兼顾施工方的材料运输、仓储、损耗等实际成本,更符合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四川省住建厅《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川建造价发[2009]75号):钢材、水泥等单位价值较高的材料风险幅度值应在3%以内取定,施工期间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约定风险幅度的,可调价材料价格应当调整。
最新案例
2020年10月,雅安某建筑公司将石棉县防疫物资生产项目钢结构工程分包给四川某建筑公司,双方签订的《钢结构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固定单价,合同价实施期间不因其他因素调整,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仅顺延工期、费用不索赔。合同签订后,雅安某建筑公司延迟至2021年10月、2022年4月才分批交付作业面,导致四川某建筑公司采购钢材时价格大幅上涨,涨幅远超3%的合理风险范围。
双方就调差事宜多次沟通,雅安某建筑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向四川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调差相关文件及政策规定,四川某建筑公司也提交了书面调价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过质保期后,因项目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审计,四川某建筑公司起诉至法院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部分调差主张,酌定雅安某建筑公司承担55%的调差费用,需支付工程款、调差款、鉴定费共计1106万余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雅安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6年1月5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8民终1096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设工程承包方签订固定单价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主材价格波动超出合理幅度(如钢材3%、其他材料5%)时的调差规则,同时明确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费用索赔条款,避免出现“仅顺延工期不赔费用”的显失公平约定; 2.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遇甲方原因延误工期、主材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调差申请,妥善保留双方沟通的微信记录、邮件、会议纪要、文件往来等证据,即便未签订正式补充协议,能够体现双方调差合意的沟通记录也可作为主张调差的合法依据; 3. 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充分的反驳证据并书面申请重新/补充鉴定,二审阶段仅提交局部照片等零散证据,难以推翻经法定程序作出的合法有效鉴定结论; 4. 起诉主张诉讼请求金额时应当合理,避免虚高诉讼请求导致自行承担多余的诉讼费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