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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书面劳务合同和结算单能要回欠付的劳务费吗?征和律所结合雅安(2025)川18民终132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务工人员未与雇主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也没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劳务费结算单的情况下,仅凭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工友证言能不能主张欠付的劳务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8民终1320号生效判决解答:可以主张。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务关系及欠款事实的认定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只要债权人提交的多份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劳务关系存在、欠款金额明确,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和正式结算单,法院也会依法支持劳务费诉求。本案中债权人提交的催收短信中债务人未否认欠款、仅以没钱为由拖延支付,录音内容也印证了欠款事实,再加共同务工工友的证言,三类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证明欠款事实成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万某平承包雅安市雨城区穆家安置小区部分家装工程,聘请骞某健从事泥工工作,双方仅口头约定劳务报酬按40元/平方米结算,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骞某健2020年至2021年期间完成相应劳务后,万某平仅支付部分报酬,尚欠6000元未付。

骞某健多次通过短信向万某平催收6000元劳务费,万某平仅回复“现在没钱”“过段时间就给”,始终未否认欠款事实及金额;骞某健提交的通话录音也显示万某平认可欠款、仅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暂缓支付;同时共同务工的工友章某荣出庭作证,证实案涉工程由万某平承包、工资由万某平发放,骞某健确实受万某平雇佣提供劳务。

万某平一审、二审均主张双方没有书面劳务合同、没有结算单,证人系骞某健雇佣故证言无效,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一二审法院均认为骞某健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劳务关系及欠款事实,最终判决万某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骞某健劳务费6000元,驳回万某平的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8民终1320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8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务工前尽量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报酬标准、结算周期、付款时间,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无直接依据;
  2. 务工过程中注意留存证据:包括工作现场照片、派工记录、和雇主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通话录音均可)、转账记录等,催收劳务费时明确告知欠款金额,对方未明确否认的回应也可作为证据使用;
  3. 共同务工的工友证言属于合法有效的证据类型,只要是知晓案件事实、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人员都可以出庭作证,不存在“工友证言无效”的说法;
  4. 如果雇主长期拖欠劳务费,要及时通过协商、发律师函、起诉等方式主张权利,避免超过3年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