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合同写的2200元代管费被认定为22000元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雅安(2025)川18民终137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挂靠经营合同中约定的费用条款明显违背商业逻辑,且有其他证据佐证存在笔误的,法院能否直接按照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调整条款内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8民终1371号生效判决解答:法院有权依法对存在笔误的合同条款进行调整。民事合同的核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合同书面词句与实际履行情况、行业惯例、交易逻辑明显冲突,且有证据证明双方缔约时存在共同的其他意思表示的,应当以双方真实意思为准,而非机械适用书面词句。本案中书面约定的2200元代管费不足以覆盖物流公司已支出的1.4万余元保险成本,明显违背商业常理,结合通话记录中徐某认可不存在2200元的代管费标准、同类车辆挂靠收费惯例等证据,法院认定合同存在笔误、将代管费调整为2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的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一方主张按照词句的通常含义理解合同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真实案例
2024年3月,徐某从成都某物流有限公司购买重型半挂牵引车,双方签订《汽车代管合同》,书面约定徐某每年向物流公司缴纳全年费用2200元,包含交强险、商业险、超赔险等多项保险。此前物流公司已为案涉车辆支出保险费用共计14325.06元。后因徐某未支付代管费,物流公司起诉要求按22000元标准支付费用,并提交了同类车辆挂靠收费标准、双方通话记录作为证据,通话记录中徐某明确认可“肯定没有2200元(的代管费)”。一审法院认定合同约定的2200元为笔误,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徐某扣除4000元保证金后支付18000元代管费。徐某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8民终1371号
- 案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合同尤其是格式合同时,双方应当逐字核对金额、权利义务等核心条款,发现笔误当场修改并签字盖章确认,避免仅作口头约定不落实到书面,后续产生举证困难;
- 如果事后发现合同存在笔误,应当第一时间通过书面函件、通话录音、微信聊天等方式固定双方沟通记录,明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留存证据以备后续维权使用;
- 挂靠经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费用包含的具体项目、支付时间、调整规则等内容,避免因约定模糊导致后续成本分担、违约责任等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