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超3个月才付延期服务费该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雅安(2025)川18民终9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延期三个月内不另增加附加酬金,超过三个月按公式计算延期服务费”,该条款应当如何解释?延期监理服务费的逾期付款利息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8民终930号生效判决分析:
1. 关于超期监理费的计算规则,案涉合同约定的“延期三个月内不另增加附加酬金,若延期超过三个月,超过时间按公式计算延期服务费”属于免付期约定,从文义解释和合同目的来看,前3个月的延期属于双方约定的监理人免费服务范围,仅需对超出3个月的延期部分支付附加工作酬金,而非延期超过3个月就按全部延期时长计算费用。
2.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案涉合同明确约定监理人需先提交支付申请、相关资料及票据,委托人收到合格凭证后才负有付款义务,该约定同样适用于延期监理服务费的支付,若监理人未举证证明已完成前述提交义务,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2019年四川某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标雅安市某医院的建设项目监理服务,双方签订《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期为EPC合同期24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同时约定延期3个月内不另付附加酬金,超期则按“监理费结算总额÷24个月×附加工作月数”计算延期服务费。项目实际于2022年11月9日竣工验收,较约定24个月监理服务期延期20个月,双方就延期监理费计算是否扣除3个月免付期、是否应支付逾期利息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案涉工期延期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某医院应当支付延期监理费;其次对合同约定的免付期条款解释为前3个月延期无需付费,仅需按17个月计算延期监理费为3163601.69元;最后因监理公司未举证证明已提交符合要求的付款申请及配套票据,驳回其逾期利息的主张。二审法院最终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8民终930号
- 案由: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当对延期服务费的计算规则作出明确无歧义的约定,若设置免付期,需明确标注是“超期后扣除免付期计算费用”还是“超期后全部时长计费”,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 监理方在出现非己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期时,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发送书面告知函,留存延期期间提供监理服务的相关证据(如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工作沟通记录等),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交付款申请及配套资料票据,避免后续主张费用及逾期利息时缺乏依据。
- 发包方若认为工期延期系监理方履职不当导致,应当及时固定监理方违约的相关证据,在诉讼中提出反诉或另行主张权利,仅以监理方违约作为拒付延期服务费的抗辩理由,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