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转给公司却被退给中间人,还能直接打民事官司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资阳(2025)川20民终99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司把材料预付款转入供应商公司账户,供应商没有发货,却称已经把钱退给“中间人”。付款公司起诉要求返还货款时,法院一定会按普通买卖合同纠纷直接判供应商退款吗?
征和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最大的争议并不只是“谁才是买卖合同相对方”,而是:当第三人介入交易、短时间内要求退款且可能截留款项,案件事实已经呈现经济犯罪嫌疑时,民事法院是否应继续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20民终992号生效判决分析:严格来说,本案裁判形式为二审终审民事裁定。该案提示,当买卖合同纠纷中出现“付款方是公司、退款却流向个人第三人、第三人未披露退款且下落不明”等异常情形时,法院可能不再把案件简单处理为货款返还纠纷,而会判断是否存在虚构交易、非法占有或其他经济犯罪嫌疑。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从“付款公司向供应商账户支付预付款、供应商未交付建材”的角度出发,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判令供应商公司返还289,53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但二审法院进一步关注到:案涉款项由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且转账备注能够说明付款原因;杨某在款项汇出后两天即要求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退款,退款情况未向付款公司披露,后又下落不明。二审据此认为杨某存在虚构退款事实、非法侵占的嫌疑,本案应当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通俗理解就是:如果纠纷的核心已经不只是“合同有没有履行”,而是可能存在第三人借交易名义骗取、截留款项,民事法院可能先让刑事侦查机关查清是否犯罪。若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付款公司仍可重新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征和律所提示,上述三类规则在本案中形成了一个重要判断链条:如果案件只是供应商未发货,通常适用违约责任规则;如果争议集中在中间人是否有权收款、是否构成有效代理,则要审查授权范围;但如果中间人行为已经可能涉嫌骗取、侵占款项,法院可能依据民刑交叉规则先行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
最新案例
1. 基本事实
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需要采购建筑材料,于2023年6月29日向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转账289,530元,并备注“某项目预付材料款”。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收款后未向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付建筑材料。
随后,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个人账户分别向杨某转账80,000元、200,000元,共计280,000元。杨某向一审法院出具情况说明,称其才是交易相对方,付款公司只是受其委托代为付款,供应商已向其退款并扣除其尚欠货款9,530元。
2.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能否在民事诉讼中直接要求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全部预付款,还是因杨某收取退款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应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付款公司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材料预付款,供应商收款后未交付建材,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供应商关于其已经向杨某退款的抗辩,因付款公司未授权杨某收取退款,且转账金额也与案涉预付款金额不一致,一审未予采信。
二审法院则认为,案涉款项由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且能够说明给付原因;杨某在汇款后两天即要求供应商退款,并未向付款公司披露退款情况,现又下落不明。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杨某存在虚构退款事实、非法侵占的嫌疑,本案不宜作为单纯经济纠纷继续实体审理。
4. 裁判结果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 撤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25)川2021民初932号民事判决;
- 驳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 一审案件受理费5,642元退还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42元予以退还;
- 法院指出,如公安机关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以重新提起民事诉讼再行主张权利。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20民终992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2
- 裁判类型:二审民事裁定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企业在建筑材料、设备、工程物资采购中,常会通过项目负责人、中间介绍人、实际经办人沟通交易,但付款、收货、退款三个环节必须尽量做到“合同主体一致、账户主体一致、授权文件一致”。否则,一旦出现退款被第三人收取、经办人失联等情况,案件可能从普通买卖合同纠纷演变为民刑交叉案件,维权路径和周期都会明显变化。
1. 付款时不要只相信“熟人介绍”
即使交易由中间人撮合,付款公司也应保存合同、订单、报价单、微信聊天记录、发票信息、收货安排、转账备注等证据。特别是转账备注,应明确写明“某项目材料预付款”“某合同项下货款”等内容。本案中,付款备注成为法院判断款项来源和付款原因的重要事实。
2. 退款必须坚持“原路退回”或取得明确授权
征和律所建议,供应商如需退款,应优先退回付款公司的对公账户。若第三人主张代收退款,应要求其提交付款公司盖章授权书,并核验授权范围、金额、账户、用途。仅凭中间人口头通知或个人说明退款,后续很容易被认定为退款义务并未有效履行,甚至引发刑事风险。
3. 发现第三人截留货款,应同步评估民事起诉和刑事控告
对付款公司而言,如果发现款项被供应商退给中间人,而中间人拒不返还或失联,不宜只机械选择民事诉讼。应及时整理转账凭证、沟通记录、授权文件、退款流向等材料,评估是否构成诈骗、职务侵占、合同诈骗或其他经济犯罪线索。必要时,可以在民事维权的同时准备刑事控告材料。
4. 被驳回起诉不等于实体权利消灭
本案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原因是法院认为案件存在经济犯罪嫌疑,需要公安机关先行查明,并不是认定付款公司一定无权要回款项。若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付款公司仍可依法重新提起民事诉讼,围绕合同关系、退款效力、代理权限、违约责任等问题继续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